分享到: | 更多 |
3.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在把握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中认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开拓。
全会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总目标体现在两个建设,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完善的法治体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法治国家则是法治体系成功治理的体现。对于如何构建法治体系,全会从五个方面阐述: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体系的布局,充分体现了全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论断。它首要的鲜明特征就是它是运转中的法治,从法律规范开始,到法治实施,再到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是完整的法治实践过程。实际上,这也是法治和法制的一个重要区别,法治强调实践的行为,强调把法运用于社会管理和治理,这一鲜明特征是同中国社会发展的需求联系在一起的。
五个体系布局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法治对党和国家的全面覆盖。全会首次提出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完成了一个“打铁需要自身硬”的制度设计。党要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不提升自身的法治水平显然不可能有真正的效果。党自身对法治理念的践行,对依法执政的坚守,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时代特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涉及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法治观念、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以及党对法治的领导问题。
这六项重大任务既应对现代化的诉求,也高扬社会主义的属性,把两者融为一体。从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宪法的核心地位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诉求。同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观念以及法治工作者的素质等,都映照了现代化在法治上的重要环节。例如依法行政方面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以及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生动地体现了法治对于科学决策的保障。
而从社会主义属性来看,不仅强调了法律体系的制度归属,还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性作了迄今为止最精彩的归纳: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认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从更高的视野——社会主义的本质加以分析,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新的重大判断相一致,党的领导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