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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
桂理昕//www.workercn.cn2014-11-18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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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严格执法是我国新阶段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充分表明法律得到全面实施是法治本身的基本要求。如果执法不力,法律再完善也终究是一纸空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确立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民主权利和意愿的直接反映,是全社会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实施的成效不仅直接决定着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而且决定并影响到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生命力和权威,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增强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关键是在实施中增强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基本功能是赋权、保权和限权;对于公民个人的基本功能是人权保障和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对于社会的基本功能是确定社会核心价值观和界定国家权力与社会主体权利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内容都来源于宪法。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宪法则集中表达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理念和整体制度架构。作为这一系统具体构成部分的各个领域,则由部门法来调整。基于法律体系的整体与部分关系,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规范的规范体系,而部门法之间则基于社会关系的内在统一和彼此差异形成了错落有致的法律之网。宪法在价值上统摄整个法律体系,对于整个法律体系具有辐射和整合的作用。确立宪法权威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有序实施提供了生命源泉。

  培育宪法信仰。宪法实施除了法律和制度安排的强制推动之外,行为主体内心的信仰和自觉实施更为基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全民宪法信仰,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模范遵守宪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宪法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要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宪法知识课程。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虽然看起来只是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制度通过仪式化的程序,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有利于培育宪法信仰,有利于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敬畏之心,从而将之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同时,宪法宣誓的庄严性和神圣性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对宪法的认识,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培育宪法意识,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有序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完善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有序实施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没有对违反宪法的监督和追究,就没有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要贯彻落实宪法监督,推进宪法实施。目前,我国在立法领域还存在着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效率低下、立法的部门化和地方利益化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完善和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纠正立法违宪行为,检验立法与社会生活的协调性,消解法律体系内部的自我矛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和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不仅进行了高度强调,而且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等具体措施,为进一步在实施中增强宪法及整个法律体系的生命力和权威指明了具体路径和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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