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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实现国家的良法善治,须有全体公民对法律的敬仰和遵守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公民普遍对法治尊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它要求我们要通过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共同构筑起全社会共同的法治信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劲的内生动力。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法律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唯有历史积淀而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我国古代的管仲也曾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就是说,在治国理政框架下,法律只不过是一整套的系统条文、一系列制度规范,要想真正实现国家的良法善治,还必须有全体公民对法律的敬仰和遵守。如果一个国家缺失了法治精神、一个社会没有了法治信仰,即使法律条文制定得再全面、再系统、再严谨,也注定会沦为炫目的装饰品。整个社会不仅不会有良好的法治风尚,而且法治也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法虽立而难行。由此可见,虽然法治和严密的法律条文、高深的法学理论之间有密切关系,但后者仅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而已,要真正实现依法而治,还必须使法治信仰深植于每个公民的内心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
建立对法律的认同、对法治的敬畏任重道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要获得实质性的突破,并实现这个目标,既需要建立和健全高效、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更需要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做坚强地支撑,使法治能够理所当然地成为一种重要生活方式,自然而然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之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出10多部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各级地方人大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上进入了有法可依的状态。但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的过程,重要的是一个全民思想觉悟、文化观念迅速嬗变过程。实事求是地讲,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很多人的观念并未实现“华丽转身”,特别是对法律认同感、对法治敬畏之心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尤其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人治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由此导致的最直接后果,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敬畏意识并未建立起来,红灯面前一窝蜂的“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现象并不少见;另一方面是已经制定的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法律实施机制某些环节失灵,执法过程中存在大量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这就迫切需要我们清醒认识法治精神缺失、法治信仰孱弱给依法治国带来的阻力,把提升全民敬畏法治、信任法治、遵守法治、捍卫法治意识,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中突出考虑,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以全体人民的崇高法治信仰,开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景。
多策并举弘扬法治精神、彰显法治信仰
引导培养全体人民敬畏法治。法治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习惯、恪守法律规则成为一种自然时,法治就能释放更多的规则正能量,依法治国就能得以全面推进。针对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由体制性、制度性、结构性矛盾突出带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以及公民“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问题,一方面要坚持从领导干部做起,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不贪赃枉法,以实际行动弘扬法治精神、彰显法治信仰,从而示范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发自內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让法治在人民心中生根,在社会运行中生效。另一方面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来抓,把法治教育纳入党校教育、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之中,让法治进学校、进教材,使每个党员干部时常接受法治洗礼,使每个中小学生从小接受法治教育,促使全社会崇尚法治之风蔚然形成。
引导全体人民信赖法治。法治不是抽象的概念,要让人民信赖法治,就必须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既能使个人权利得到更为全面地保障,也使公共权力能够得到更为有效地规范。一方面,在立法、执法和各个司法环节,都要把赋予和尊重人民权利,保护和实现人民权益作为头等大事,千方百计地保障法定权益顺利兑现,义无反顾地保障公民权利神圣不被侵犯,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增强老百姓法治面前的归属感,遇到矛盾和问题时主动寻找法律途径,受到侵害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另一方面,要严格规制执法和司法权力,推进执法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坚决遏制和严惩各种枉法渎法行为,让人们能够通过活灵活现的现实,感受法治的公平正义,增强对法治的信任感,在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性表达个人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治。法治要义之一,就是人们能够对法律普遍服从和遵守,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靠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义务和职责。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它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真正做到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在此基础上,引导和带动全体人民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具体行为习惯做起,把法律作为衡量个人行为的标准,把守法作为一种生活习惯和生活态度,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永远跑不出法律的笼子。
引导全体人民捍卫法治。人民权益要靠法律来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只有法律的尊严得到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真正树立起来,人民的各项权益才有坚强后盾,社会的长治久安才有根本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每一个公民都要学会用法律来武装自己,当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当法律的公平正义遭到人为践踏时,要敢于同一些渎职枉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更趋多元化,社会利益诉求也愈加纷繁复杂,每个群体、每个人都可能有种种缺憾和不满。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多一些理性、少一点冲动,要多一点独立、少一些盲从,在法律和制度轨道上合理、理性地表达诉求,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捍卫法治的尊严。(作者系省社科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