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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化问责”成为舆论焦点。作为“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能之一,问责是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举措。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擎问责利剑,严肃追责机制,以从严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落实、执行到位,形成新常态。
从严问责彰显党风廉政建设新思维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聚焦中心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特别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三转”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念和思路已然发生改变。2014年5月,王岐山同志在纪检监察机关“三转”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三转”,全面提高履职能力。会议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是首次将“问责”列为三大主要职能之一。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由此可见,从严问责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新思维的重要体现。
从严问责顺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丰硕成果,充分体现出中央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反腐决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力度。尽管如此,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的滋生蔓延,除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淡漠、纪律松弛之外,还与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少数纪委未完全履职尽责、监督不力有关。2015年初,中央纪委就对8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释放了从严问责的强烈信号。履职尽责,责有攸归。只有从严问责,才能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只有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才能凝聚合力,让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准确把握党风廉政新常态下的问责路径
突出问责重点。要突出重点,加大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既查处当事人,又查处相关领导;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以追责倒逼负责。要抓住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重点问责,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力,发生问题不报、压案不查,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完善问责制度。目前,对落实“两个责任”的责任追责主要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形式及惩处力度等方面都还不够健全,缺乏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加强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让问责更具可操作性。要增强问责透明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要公开曝光,提高社会对落实“两个责任”的参与度。要建立科学问责考评机制,建立主动查案、问责加分,上级查处、问责扣分等制度。要强化问责结果运用,将责任追究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加大问责力度。不患德之不崇,而患责之不究,有力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强化落实“两个责任”的政治责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失职的意识。要突出问责,把问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始终将问责之鞭高高举起、重重落下,动真格、真问责,把问责作为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的着力点,让落实“两个责任”的问责成为常态,确保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抓得更紧、更牢。(作者单位:中共合川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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