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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就业经济、富民经济,也是强省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立足全面深化改革,对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就激活市场主体,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民营经济是我省的差距所在,也是潜力所在。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要求,是打造经济增长极、实现跨越赶超的重要途径,是促进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崛起的根本出路,是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的基本战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发展目标
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前提是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大力倡导全民创业、劳动致富的社会风尚;基础是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重点是破解要素制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关键是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尽快让改革的红利转化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活力。
经过努力,到2017年力争全省民营经济实现总量快速增长、质量显著提升,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72%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75%以上,全省民营经济单位数量增长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放开行业准入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精简和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削减资质认证项目,推行备案制,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行为。
2.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许”的原则,尽快制定省级有关行业负面清单,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进入负面清单外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向社会公开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对特许经营领域制定具体办法,保证民营企业依法进入的平等机会和权利。
3.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生态、电信、医疗、文化、教育等领域,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和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对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公布高速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港口、机场、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力、天然气等项目清单,引导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激活市场主体
1.继续施行“零成本”注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设立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最低注册资本、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按照国务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清理和取消对企业设立和经营不必要的前置审批,2014年上半年实现由“先证后照”变“先照后证”。
3.除国家已有规定外,允许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实行筹建登记,方便市场主体先取得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以及开展不涉及生产经营的筹备活动。对一般经营项目,允许申请人自行选择国民经济大类、中类或小类项目作为经营范围。
4.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试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简化登记手续,改企业年检为年度报告制度,允许“一址多照”。
5.抓好“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各项工作,加大对“个转企、小升规”的政策扶持力度。
6.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和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快和提升创业辅导基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组织开展以“订单式”服务为重点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失业和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创业成功率。
7.加大创业资金支持,从2014年起省财政通过整合支持企业发展资金,设立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财力情况相应设立。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交由专业基金团队管理,实行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同股同酬、风险共担。
8.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现代装备制造、能源、信息技术、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转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兼并、收购、整合,发展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充分利用我省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机遇,推动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及时发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招股招商及国资项目与非公资本合作信息,支持民营资本全面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制。在国有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产权转让和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部资本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发展民营资本、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9.推动列入省“三个一百”领军企业的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要对“三个一百”重点民营企业在项目用地安排、生产要素协调、产品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式的对口帮扶。支持和帮助省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动对接世界和中国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和信息转移,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三)落实用地政策
1.把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总体利用规划。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好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和县域工业集聚发展用地。
2.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中小微企业产业园,集约利用土地和各种生产要素,为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创造条件。
3.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产业,其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民营工业项目、文化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的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拟定的出让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四)强化金融服务
1.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要把为当地民营经济发展贷款规模大、增长速度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市、县(市、区)各类财政资金主要存储、结算银行,按照一事一议、综合评价的原则,确定存储额度。各市、县(市、区)要安排财政资金,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年度增长额度给予风险补偿。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安排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利用动产、仓单、税单、保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以及应收账款、供应链保理融资和票据贴现等融资服务。
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探索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为15%。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持股比例,对设立扶贫小额贷款的,允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0%;允许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引导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挂牌上市,支持有关公司向其提供再贷款。到2017年,实现新型金融机构全省县域全覆盖。
4.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私募债券、集合债券和中期票据。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对发行企业给予费用补助,对相关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5.培育民营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股权交易。2014年起,全省每年培育100家上市后备企业,各设区市每年筛选8至10家高成长性企业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给予集中辅导。对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6.鼓励发展金融票据服务机构,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省级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安排20亿元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小额票据贴现平台发展规模,安排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7.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适度控制数量、扩大资金规模、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担保能力的原则,做强省级、做大市级、做实县(市、区)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增加省财政投入,吸纳其他投融资机构资金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积极扩大再担保业务。对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责任余额的放大倍数和风险控制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