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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锦文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然而,实现混合所有制要面对不少具体而复杂的问题。对于如何“混”、怎么“混”,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一
混合所有制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兼具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某些特点,能够更好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相互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在阐述基本经济制度时充分肯定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此后的中央文件多次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注入了新的内容,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显然,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需要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基本状况和基本特征作一些对比分析。国有企业:从行业角度看,目前多数大型国有企业是铁路、公路、航空、石油、电信、邮政、电力、电网、银行等垄断行业。从企业规模和效率上看,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有着明显的规模优势。国有企业不仅规模庞大,而且多以集团模式出现。从企业的融资状况看,国有企业有着较多的融资渠道和较低的融资成本。民营企业: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力量。从产业分布上看,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仍然分布于各类竞争性产业领域。从企业规模和效率上看,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小型的,其规模仍然与国有企业有很大差距。从企业融资状况看,目前一些中小微型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
二
确定所有制“混”的形式并不难,难的是怎样“混”得好、怎样在“混”的过程中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有经济的分类改革。实施混合所有制与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直接相关。因此,在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时,需要首先明确国有经济的功能及其分类,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民营经济、民间资本准入的具体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为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将混合所有制企业确定为我国大企业的发展战略。在经济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我们确实需要一批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目前,需要突破过去国有大企业实施的狭隘的“资本化”成长策略,及时将“资本化”与“民营化”结合起来,将那些仍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大企业集团尽快改变成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是努力消除民营经济、民间资本进入垄断产业的各种壁垒。民营经济、民间资本进入垄断产业的障碍或者壁垒,主要来自于制度方面,因此,我们应当围绕这些因素制定相应对策,废除一些不必要的制度和规定,完善法律制度,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重塑监管模式。在强化政府监管独立性的同时,要着力遏制利益集团左右政府决策,以及出于小集团利益而故意阻碍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为,为民营经济、民间资本构筑进入垄断产业的平台。尤其需要鼓励那些垄断性国企将属于竞争性的业务和环节拿出来,与民营经济、民间资本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
四是改革国企治理结构,强化市场在要素配置中的作用。国企的治理结构,使得民营经济、民间资本在进入国企时“心有余悸”。我们应当在国企分类改革的前提下,对于那些竞争型和中间型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大胆改革。如果相关企业已经实行了公司制,首先要从董事会的改革入手,引入更多的独立董事,使得董事会具有更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在此基础上,对经营层的选聘要更多地依靠市场,从而尽量减少党政机构的选聘权。国有企业只有在人员和权利配置方面更为公平、合理和透明,民营经济、民间资本才更加愿意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