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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田晓剑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言论自由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垃圾”——谣言。网络谣言大多具有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隐蔽性和炒作性等特征,而且在传播上具有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因此,网络谣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了公民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甚至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笔者认为,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谣言的制造与传播进行防范与规制,能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强化与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从根本上扼杀谣言产生的源头。现代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的建立,使得网络言论存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充满各种言论供给品的生产与流通,如果其中真实、充分、全面与及时的产品占主流,谣言这种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就会大大缩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一个鼓励公开真实、充分、全面与及时的政府信息的制度,可以通过强化与细化这个条例,来加强政府信息生产与供给的效率与质量,从根本上挤压谣言的生存空间。
与此同时,还要建立政府信息应急生产与供给机制,用更具公信力的权威信息斩断谣言生产与传播的链条。通过浏览媒体盘点的近年来“十大网络谣言”可以发现,谣言之所以能够很快传播,很大原因是因为政府不能事先提供相关信息。现代互联网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模式使得政府常常被迫陷入信息生产与供给的疲劳战之中:每一个网络信息接入者都是一个信息源,都是一个自媒体,政府信息除了权威性与公信力之外,在信息生产与传播方面并无太多优势。这样一来,政府信息的生产与供给面临着互联网时代上亿个自媒体的挑战。因此,仅有上述条例是远远不够的,要赢得与谣言正面竞争的胜利,还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应急公开机制,及时介入并接手,通过提供正确信息,减少谣言危害,减少社会成本支出。
建立谣言规制的民事、行政与刑事制度,加大谣言生产与传播的成本。谣言的传播者或是基于利益,或是基于自我满足,或是未对信息真伪做出足够谨慎的判断,或是故意放任谣言的生产与传播而导致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加大谣言生产与传播的成本,降低谣言生产与传播者对其未来收益的预期,以此提高对谣言防范与规制的制约效果。由于各种谣言的生产与传播者主观恶意有差异,且其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因此,对谣言有必要进行民事、行政与刑事等多层面的规制,在区分轻重的同时,提高网络谣言生产与传播的成本,从而减少其供给。
同时,推动互联网企业加强自我监管,强调互联网企业的管理责任,杜绝互联网经营企业为了提升浏览量而导致的恶性竞争。在对网络谣言的监管方面,互联网企业有着先天的时间与技术上的优势,它们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网络谣言,并及时通过简便而低成本的技术手段消除谣言。一个管理严格而有序的互联网企业有能力且有必要将网络平台上谣言生产与传播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当网络谣言的数量得到有效遏制,其产生的社会危害必然减少。
完善制约公民网络行为的法律制度,对公民的网上信息生产与传播环节进行前置性管理。互联网上的谣言比现实中的谣言更为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互联网上谣言生产与传播者的身份隐秘,这使得他们对被揭发心存侥幸,还有一些人对自己的网络技术过于自信,故而在谣言生产与传播方面放任自己,少了一份社会压力与责任。因此,强化网民的守法意识,对互联网上潜在的谣言生产与传播者施加适度的社会压力与责任,缩小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观念差距,缩短、减少谣言生产与传播的发现时间、侦查成本,使得谣言生产与制造者感受到压力,进而弱化其生产与传播谣言的动机,并压制其制造谣言的意志,从而达到防范与规制网络谣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