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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量监督抽查方案中,我们经常看到有一定数量的备样。然而,如果对备样的作用认识不清,使用对象不分,那么备样不仅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增加了监督抽查风险,甚至成为制造错案冤案的根源。
对于检验技术机构来说,备样是完成与做好检验工作的保证。一是由于产品检验要有一段时间,在正常的质量监督过程中,核查总体(即监督总体)在检验未做出结果前已出售或脱离监控,或者说再一次去抽样的核查总体无法保证与原核查总体相同,这样一旦检验样品在检测中发生意外,比如在做盐雾试验时还未到时间突然停电造成样品报废;在抗拉试验时断裂处在标志以外数据无效;在试样制备过程中意外造成超差;在做连续寿命检验时出现停水停气事故等等。如果没有备样,检测工作就无法进行下去,耽搁了整个质量监督工作的进行。二是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产品发生不合格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许多检测数据值不能简单地判定出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的该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是随机因素,还是系统因素造成产品不合格?弄清楚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因素不仅是检验技术机构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为生产企业整改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指明了方向。因此,检验技术机构往往用备样进行比较检测来确定该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从而提高对问题分析判断的准确性,使检验技术机构的技术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对于质监部门来说,备样是行政执法与管理的需要。一是把备样直接当物证使用,质监部门职责之一是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像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必须以备样的形式作为物证,至于样品的检测只是得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的程度大小数据,为裁判、惩罚提供量值的依据。二是把备样作为仲裁之用,这只是针对某些特殊项目(如一批饮料中的铅、总砷等项目),但不能无条件地推广应用。三是把备样作为复验之用,它只是局限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是系统原因,或者有证据证明样品检测过程存在错误才可以用备样进行重检。四是把备样作为复检之用,这在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中是难以操作的。因为经计算,当样品为2时,备样一般要30,甚至更多;当样品为3时,备样一般要51,甚至更多,等等。也就是说带有备样复检的监督抽查方案,由于备样量太大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与管理。所以,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复检程序中是没有用备样进行复检之说(现实中那种用备样进行复检是一种非常冒险的行为)。
总之,每位从事质量监督事业的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备样对于不同的部门,其作用与用途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张冠李戴。一旦把备样的性质与特点弄错了,不仅损害了自身的声誉与政府的形象,而且会降低监督要求的标准,甚至成为低质量产品的保护伞,无形中增加了质量监督抽查的风险,提高了质监部门错判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