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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改革视角下森林采伐制度改革
邢力文//www.workercn.cn2014-11-25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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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反思我国改革发展现实的基础上,从系统性、战略性和协同性的战略高度,为我国新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林业经济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构成,森林资源既是林业市场的重要资源要素,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生长在土壤之中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价值,经过采伐之后则单纯具有木材生产和一系列加工的经济价值。因此,森林资源采伐必须同时具有林业经济效益和生态系统文明效益的双重职能,在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共同实现中必须保证生态优先发展。完善森林采伐制度则是平衡二者目标实现和保证生态优先的关键所在。为此,要从采伐许可制度、采伐限额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三个方面去完善森林采伐制度。

  首先,发展智慧林业,以科技简化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智慧林业就是给每一棵树木确定“身份”,使每一棵树木都可以确定归属,实现森林资源权属清晰。具体操作就是制作一张林业智能“IC卡”,利用计算机输入每一棵树木的类别、采伐限额期限等基本信息。此卡包含着对森林经营方案、木材生产计划、森林采伐限额等采伐基础文件信息约定,是林地承包者身份的象征。智慧林业管理,可以实现科学技术与森林采伐制度相衔接。这种做法不仅完全符合《决定》对政府正确履行职能的要求,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林地承包者也会更加珍惜手中的权利,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自觉制止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

  其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林权流转合理分配森林采伐限额。《决定》明确提出要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在此之前的集体林权改革已经赋予林农经营承包林地的自主权,即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但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实际上充斥多种生产要素而不应单一地将整个承包权以及林木产品进行交易。所以,将权利进一步细分,具体做法包括:第一,针对《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中仅仅是将采伐限额剩余允许向后年度结转,无法同行间横向流转,在智慧林业基础上以及明确权属前提下,完全可以将采伐限额剩余的部分形成采伐权进行交易,只要采伐总数在全国规定限额范围内,完全可以自由流动以加快林地经营者的资本回收。从国家层面出发,如果采伐少于申报限额又无法交易的情况下,应该给予一定补偿;第二,由于森林生长具有长期性,在漫长的生长过程中或者等待采伐的过程中,其林下空间是闲置的,承包者完全可以自行发展林下经济或者将林下空间进行转包,既增加收益也发挥了资源的最大效益,也就是利用活立木的开发价值换取采伐利益。

  最后,扩充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以补偿代替采伐。其一,将商品林补偿纳入其中。从生态功能角度出发,与公益林相对应的商品林在种植、培育过程中同样为我国生态环境、碳汇储备作出了贡献,也同样具有生态价值。或者从机会成本角度看,如果没有商品林的采伐提供基本木材供给保障,就没有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所以,商品林同样应该得到生态效益补偿。在理想条件下,只要种植树木都会得到补偿,采伐后补偿停止,以此来减少采伐。其二,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和“受益者买单”原则,森林可以提供生态环境价值、碳汇价值、吸纳污染物等价值,广大人民群众获得的生态价值和国家获得的碳汇储备价值理应由国家财政来“买单”,吸纳污染物应当由污染严重的企业“买单”,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不缺乏资金来源。如果按照市场价格去评估森林生态效益将会是天文数字,只需收取一部分就完全可以用来扩大补偿范围以及提高补偿标准,用奖励来尽可能减少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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