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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数据是司法公开的应然范畴
左德起//www.workercn.cn2013-11-05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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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中的不可代替物,科技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便捷,也正是在科技的促进下,经济得以迅猛发展。随着互联网科技、各种通讯设备的不断进步,人类已然进入信息时代。在各类信息充斥、信息爆炸的生活中,大数据时代来临。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今年8月22、23日在青海西宁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四次司法统计工作会议提出了“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的司法统计理念。江必新副院长指出了司法统计中统计范围窄、指标少、未涵盖法院全部司法活动、未体现案件中的经济社会信息等问题。但是在会议后的全国各法院系统发文中则还是单一强调内部司法数据统计的效率性问题,如立案数、结案数通过审判管理信息化系统自动统计有关数据,为法院管理体制的完善提供数据参考。

  笔者认为,司法统计的对象,不仅仅应当将全部司法活动纳入其中,也应当利用互联网平台统计群众对于司法环境、司法情势、司法案件的态度、意见及建议,据以采取不同的策略,或反思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加强对某一类案件、某一部门法的法律知识普及,或针对易发的类型化案件提供法律指导意见等等。要让法律成为人民生活的一部分,如同空气一般,而不是仅仅使法律成为人民维权的最后手段。

  在司法统计数据的运用上,也不应仅局限于司法管理体制,更应着眼于司法正义的实现,如类别化提取全国法院系统就同一类案件的审判数据,出具指导性意见,降低同案不同判的比例;如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分析某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不正义问题,积极遏制“恶法”的不良效果。

  “大数据”的理念在于以量化结合统计的方式预测一种趋势,进而根据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运用该种趋势进行决策、管理、改革或者创新等等。“大数据商业应用第一人”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指出,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而取而代之关注相关关系。然而,司法系统毕竟不同于商事领域,公司管理、股市、销售行业等可以仅仅通过统计数据呈现的趋势预测未来走向并予以商业决策,而无需考量其背后的原因,这与信息的时效性、商业活动所追求的获利性有关。而司法的内在本质是追求公平正义,通过司法裁判实现公平正义,是当前社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最为重要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会因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有异,法律的实际适用结果与普通大众的法认知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并且司法统计本身的目的即在于为司法的公正性、高效性服务,是通过司法统计的数据规律反观司法规律、修正司法运行。因此,在司法统计中我们不能“唯数据论”,不能只浅薄地关注数据所直观呈现的“线性”相关关系,更应着重分析司法统计数据背后的因果关系,要先通过司法统计知道司法情势“是什么”,再分析“为什么”,即借鉴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优秀的数据收集模式、数据分析模式,发现司法数据中呈现的规律,进而分析这一司法数据规律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反思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层面、司法公正性问题、群众认知与司法的背离程度、法律的滞后性问题等等。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性问题。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司法统计数据是司法公开的应然范畴。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公开机制中,以强调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为主,对于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实验室对26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进行的调研,目前法院系统有关司法数据的公开主要集中在法院年度报告的公开中,公开的内容往往也局限于数字的简单罗列或比例的增减,缺乏问题的针对提出和具体原因分析。因此,在拓展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渠道的同时,还应注重公开司法统计数据所昭示的问题、原因所在,并相应予以制定改革策略。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司法统计机制,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可以渐次推进,从已有数据向多元化数据及数据分析推进,从民商事案件向刑事、行政案件推进,以为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比较、法学实证研究及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靠的支撑,以加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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