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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存废与民意进步
//www.workercn.cn2013-12-18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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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城区检察院 任小芊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引发了各界关于立法机关尽快废止该罪名的热议。

  这不由得使人想起1997年刑法废止的一项广为人知的罪名——流氓罪。流氓罪出现于1979年刑法,废止于1997年刑法实施之时,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流氓罪担当了维护社会道德规范的重任。但与此同时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也成了一个“大口袋”,几乎所有的与生活作风、道德有关的行为都可以被装进去,甚至还有了“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说法。在刑事类推原则适用的年代,流氓罪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风气进行了有效控制。随着历史车轮的滚动,流氓罪显得与时代发展格格不入,其所带来的法院处理不一、法定刑失衡等问题也日益明显。1997年立法机关在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取消,并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聚众淫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但流氓罪的取消,自始至终只有部分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探讨流氓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普通民众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什么关注。

  时隔十余年,随着近年几宗官员嫖宿幼女案件引发大众持续关注,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渐渐被广为知晓,而关于该罪名存废的讨论在各种媒体和交流平台上从未停息。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并表示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人民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压缩了嫖宿幼女罪的适用空间,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997年刑法修改时,有关罪名的存废,多是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提出意见,是由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动;而现今有关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则是由一系列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引发公众热烈讨论,进而引起公众甚至司法机关要求立法机关修改法律的自下而上的过程。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反映的正是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标志着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国家法律是正义公平的象征,是惩恶扬善的武器。只有我们每个公民不断提高法治意识,用好法律武器,才能推动依法治国的真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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