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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家庭中还存在另外一种问题,即不是家庭伦理失序的问题,而是从自私心出发对中、西两种伦理传统的恶劣组合。笔者身边就有一个例子。一位长辈出身于一个大家庭,她的父母生了五个儿子、四个女儿,但父母在对待儿子和女儿的态度上却大相径庭。父母在嫁女儿时都是收取高额彩礼,平时遇到大家庭有事时则找女儿资助。父母有精力时忙于为儿子们的小家庭做事,在分家时,所有的家产由五个儿子平均分配,甚至细到喂养的几只鸡也是如此,完全没有女儿的份。在这一点上父母依据的是传统儒家的家庭伦理,如父为子纲、重男轻女等。但当父母年老时,在赡养费用上却要求五个儿子、四个女儿平均支付,甚至在实际执行中全部由女儿分担。在这一点上父母的做法又找到了现代伦理规范、法律制度,如男女平等、子女必须赡养老人等的依据。这样一种混杂中、西家庭伦理的案例看起来很不合理,而且也很难普遍化、可持续化,但在当代中国社会家庭伦理出现的问题中只能算是小问题,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要比这严重得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中国社会尤其如此。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一生当中的大多数时光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不仅关乎衣食住行的物质生活,更是人的精神安顿之地。因此,家庭伦理失序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家庭内部的利益分配不公正往往是最大的不公正,家庭内部的情感伤害往往是最大的伤害,处理不好的话,不但危及个人,还危及社会。
儒家家庭伦理的差异原则、性善论等内涵,在现代社会受到了强烈冲击
当代中国社会家庭伦理的失序,后果很严重,那么原因何在呢?可能的答案有很多,站在儒学的立场上,我们会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儒家礼教没有得到实行。如果是这样,那么完全回归包括家庭伦理在内的传统儒家礼教,是否足以回应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呢?如果不能,原因何在呢?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传统伦理文化中最重要的五伦、三纲等范畴,来理解在中国传统中占据主流的儒家家庭伦理的思想内涵及其所受到的现代冲击。
儒家五伦、三纲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差异性家庭伦理关系。五伦最早由孟子提出,《孟子·滕文公上》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伦包括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五种人际关系,其中父子、夫妇、长幼都属于家庭伦理关系,而其相应的道德要求是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三纲的提法在先秦两汉之际的诸家著作中多有出现,西汉大儒董仲舒是其代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三纲包括君臣、父子、夫妻三种人际关系,其中父子、夫妻属于家庭伦理关系,而以阴阳比附父子、夫妇,强调父对子、夫对妻的主宰地位。从五伦、三纲中包含的父子、夫妇、长幼这些家庭人伦双方的关系上讲,五伦中的父子、夫妇、长幼基本上是一种互动互惠的关系,而三纲中的父子、夫妻则是一种单向的尊卑关系。如果从人际平等与否的视阈重新审视五伦与三纲这两大类型的儒学人伦规范,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支配儒学人伦规范的指导原则是差异性,它以等级、对等为两个极端,而随着时代与具体情境的变化而变化。儒家家庭伦理以差异性为本,但它的目的并不是要制造家人之间的对立,恰恰相反,它是要依据家人之间的现实差异制订出合理的人伦秩序,在秩序中求和谐,差异、秩序、和谐是儒家家庭伦理的基本内涵。
儒家的差异性家庭伦理以血缘关系为依据,而血缘关系又体现为人的情感亲疏的自然差异,这就使其伦理关系成为内在关系而非外在关系。孔子与学生讨论父母与子女关系时,明确主张体现差异关系的孝道,其根据即在于人情,《论语·阳货》中记载:“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汝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孟子曾与告子争论“仁内义外”说,力主“义内”,其核心也在于把人伦关系奠基于内在的道德情感之上。新出土的与先秦儒学关系密切的《郭店楚墓竹简》中有同意告子“仁内义外”说的,但它同时又说:“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仍然把家庭伦理奠基在亲属之间的恩情之上。正因为儒家的家庭伦理以亲情为本位,所以其家庭伦理就是一个出自自身本原的内在关系,只要家庭存在,父子、夫妇、长幼的伦理关系就会自然生成。
儒家在家庭伦理上倡导以亲情为本的内在关系说,但家人之间的情感为什么一定会导致良好的伦理秩序,而不是像荀子、韩非子那样理解为亲人之间的互相争斗,这就不能不最终归结到在儒家学说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性善论。孔子讲仁,本就有为人的情感合理性奠基的意义,不过他更多地是从人的德行修养上讲仁,仁是有待完成的本源之德。而孟子提出性善论,则为包括家庭伦理在内的儒家伦理奠定了源自人的天然性情的合理性,至于情感的不善则归因于外在的物欲与内在的私心,而去除私心、物欲既有待于内在的道德修养工夫,又有待于外在的礼乐教化,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道德哲学的体系。
儒家以性善论为依据,以礼乐教化为助缘,保持人的天然情感的合理、有序,推导出以差异性为本的内在关系,它以差异为本,但目的在秩序、和谐,即追求“不同而和”。其中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亲情本位和人格地位差异是儒家家庭伦理的最根本的支撑,而这两点在近现代受到了激烈冲击。
首先受到激烈冲击的是儒家家庭伦理的差异原则,其所依据的是西方近现代以来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伦理文化。近代中国介绍西学极有成就的严复就认为,西方的人际关系以个人自由、平等为基础,“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而生。粗举一二言之:则如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五四运动的领袖陈独秀也认为:“盖共和立宪制,以独立、平等、自由为原则,与纲常阶级制为绝对不可相容之物,存其一必废其一。倘于政治否认专制,于家族社会仍保守旧有之特权,则法律上权利平等,经济上独立生产之原则,破坏无余,焉有并行之余地?”而毛泽东提出君权、族权、夫权、神权为压迫中国人民的四大绳索,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以三纲、五伦为代表的包括家庭伦理在内的传统儒家伦理。
在对儒家家庭伦理的批评中,很多学者也逐渐从对外在的伦理关系的批评,过渡到对其中内在的亲情依据的批评。在对儒家亲情伦理的批评中,有些学者认为儒家伦理局限于家庭成员、血缘亲属之间,但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儒家伦理始于亲情但却由此推扩至“仁者浑然与物同体”,由此展开了多次学术争论。其实对儒家家伦理的批评还可以再进一步,这就是对家庭内部亲情的天然合理性、秩序性的怀疑,进而对儒家所秉持的性善论提出怀疑。在西方传统文化的“原罪”论视阈中,人是有限的存在,人的天然情感是靠不住的,道德是他律的,必须要有现实的法律和上帝的最后审判,才能保证包括家庭伦理道德等的存在。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等学派也主张人性自私,韩非就把家庭中人伦关系的阴暗面揭露出来,《韩非子·六反》中说:“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在当代社会,儒家家庭伦理的人性论基础面临着中、西两方面学说的冲击,而中国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以工业文明、信息文明为主导的现代生活方式,更为这种冲击提供了客观环境的支持。
应结合现代平等理念,在独立、自由人格的基础上,重构儒家家庭伦理
我们分析了儒家家庭伦理的思想内涵与受到的现代冲击,知道在现代社会生活方式剧烈变化、中西伦理文化冲突的大背景下,完全复兴传统儒家的家庭伦理是不行的,那么能否走到另一方面,即完全去除儒家家庭伦理,而代之以西方伦理文化或重新构成一套新家庭伦理呢?这也是不行的,原因有两条:一个原因是理上的,儒家家庭伦理中的差异性原则、亲情本位等有其永恒性的价值,不能抛弃;另一个原因是事上的,儒家家庭伦理主导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生活两千余年,它已经成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底色,根本无法去除。况且,西方伦理文化本身的局限性与民族性,也使得它难以成为当代中国家庭伦理的根本指导原则。如此说来,合理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方案就是重构儒家的家庭伦理。
儒家的家庭伦理肯定家人之间的人格地位的差异性,而人格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因此有必要在传统儒家的差异原则与现代社会的平等诉求之间进行理论沟通。传统儒学肯定人与人之间在先天、后天上的差异,肯定人与人之间在感情、才智、能力、德行上的差异,它来自于对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实际的概括,是一个现实性原则。而西方近代以来的平等观念则是一个理想性原则,它奠基于自然人性论之上,把个体的人假设为抽象的平等、独立的原子,通过订立契约组成社会。从理论上讲,差异性与平等性都是人伦规范的永恒原则,都是建立包括家庭伦理在内的人伦秩序的基本支撑点。社会公正不应当是简单的平等,而应当是包容差异的平等,这种包容差异的平等是一种复杂的平等,也是更高层次的平等和社会公正。
儒家家庭伦理的差异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在今天的社会转型中,其差异原则本身也需要调整。首先,从理论形态上讲,传统儒学往往将差异原则本体化上升为永恒的天理,没有意识到差异性本身的复杂性、变动性,我们则主张所谓的天理不过是对千差万别的现实差异关系的概括,它来自于人类社会生活实际,也要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中不断更新其理论形态。其次,从概念内涵上讲,传统儒学以差异性为根本原则,差异性的特异发展应该是导向对等、等级两端,但在传统社会中,大多是向等级性一端靠拢,而远离平等性一端,这种偏颇理应得到纠正,今天应当以平等观念补充、修正儒家伦理,抛弃等级性,改差异、等级互动为差异、平等互动。再次,从差异性自身的依据上讲,传统儒学主要依据亲亲、尊尊、年龄、性别等因素,而我们应该根据今天的社会现实,对其进行扬弃,补充知识、能力等因素,提倡一种多元互动的差异性。第四,从应用范围上讲,传统儒学的差异原则往往是“天人合一”式的,而我们今天则应该实行领域分离原则,把它还原到以亲情为本的家庭伦理之中,而在公共生活、基本人权方面追求普遍平等。
在肯定儒家家庭伦理差异原则与现代平等理念之间互动的同时,更应当使儒学的差异原则奠基于人的独立、自由人格之上。以独立、自由的个人为基础,在肯定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内在关系说基础上,进一步凸显其同时作为外在关系的一面。传统儒家的家庭伦理把家庭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个体的人是家庭关系以及整个社会关系网络上的结,这是一种关系本位论,它把个人牢牢地吸附在家庭的母体中,这一点与现代社会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冲突的。我们认为,应该在独立、自由的个人的基础上,来建构一个家庭集合体而非有机整体,家庭成员既可以享受家庭生活的温暖,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也有维护个人自由、独立脱离家庭的权力,从而使家庭成为马克思所说的那种“自由人的联合体”。
重构儒家家庭伦理,应对转型社会的冲击,为当代中国人提供幸福的家园,这是一件影响巨大而又迫切需要的工作。不仅有学者呼吁这个工作,一些社会热心人士以及政府部门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只是尚不能令人满意,比如前一阵子网上热议的“常回家看看”要立法,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不孝不可以为官”等。这些做法往往出于良好愿望,也有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影响,但考虑不周全,也有与自由、平等、领域分离等现代社会基本理念相违背之处。如何在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制订出一套新的家庭伦理,这是一件非常艰巨的工作。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