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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县扩权不是“强人”扩权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近日撰文指出,随着县域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县委书记“走红”也在情理之中。近期,随着“省管县”模式探索展开,不少省市流行“高配”县委书记为副厅级的做法。据报道,湖南日前提拔19位县委书记为副厅级,广东、四川等七省已在尝试,海南省昌江县委书记甚至为正厅级。有专家指出,这对县域各项事业的发展,对基层干部的成长都有重要意义,对提高基层的执政能力,对县域的长治久安有着战略意义。
但是,强县扩权不是“强人”扩权,随意把县委书记一人的行政职务提为副司局级或正司局级,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级别不变,这样做的结果不仅破坏了县级行政区划的稳定性,引起基层行政管理和公务员管理的混乱,而且不利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统一管理,打乱县级行政建制。目前,一些地方在实行省直管县的过程中突出提升县委书记的行政职务,这种做法应坚决制止,以防蔓延全国,造成基层公务员思想混乱和社会的震荡。事实上,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十二个职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十五个级别中,司厅级副职对应六到八级,县处正职对应七到十级,这就是说,县处正职如果干的好,资历够,工资待遇的级别可以达到司厅副职水平,但职务还是县处级。行政品级因人不同可以变,但岗位职务不可变,县处级岗位和副司厅级岗位是两个职务层级,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严格维护法律尊严,不能以“官位”或随意提高县委书记的行政职务作为激励其干好工作的手段,这样做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也不符合对县委书记这一职务的政治素质要求,容易引起群众误解。
土地产权和用途管制须平衡
农地改革问题在三中全会后引起了广泛讨论,近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演讲中指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超出了农村的改革范围,对整个国家的土地制度,对农村以外的人都会有非常直接的影响。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已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这些争论还会继续下去,各方看法也在不断深入。但是,在讨论相关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到底什么是土地制度,我们要改的是土地制度中的哪一部分。
土地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任何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基本的实质性内容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关于产权权利的制度;第二,关于土地利用的制度。这两者的对象是不一样的。
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这在整体制度中应当有充分的体现,以前我国对这项权利体现是不够的,应当进一步完善。土地的利用制度,也就是土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土地必须依据规划来使用,或者说是政府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
一项完整的土地制度,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实行用途管制两者必须平衡,如果前者发生了偏差,大量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就不能维持正常的市场运行。后者如果得不到实现,同样会发生严重的后果。
政府要摒弃全能主义“家长”角色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燕继荣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一般认为,以往中国政府更多地扮演全能主义“家长”角色,其管理具有管制主义、命令主义、包办主义的明显特征。这样的模式如果在民智不开、民愿不强、民力不足的时代还有应用成效,但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时代,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民间能量的积聚,不仅管理效应递减,而且还有增加社会成本、阻碍社会发展的诸多弊端。
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将政府主要从事发布禁令、行政审批、亲力亲为等职能,转变为主要提供法治秩序、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职能。政府应该明确为谁干,干什么,怎么干。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关政府角色的最大共识是监护人、管理人、保障人。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做好这三项工作——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做好社会福利和保障。但是,反观现实,在有些地方,最该干的事情,没有认真干好;不该干的事情,倒是比较用心。怎么从根本上摒弃全能主义理念,杜绝政府的自我谋利行为,这是政府改革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