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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试点的启示
“三合一”试点再往下走,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能解决问题
在法院系统内,知识产权审判存在的问题早已引起注意,改革探索一直在进行。
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探索进行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战略高度提出了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在这个战略要求下,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逐步铺开。
一年后,最高法院对“三合一”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批复同意了多个法院开展“三合一”试点。截至目前,我国有6个高级法院、7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80个基层法院都实行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
姜颖所在的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二庭就是试点的产物。这个审判庭成立于2013年底,与知识产权一庭一起,集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其中,一庭主要办理商标权案件,二庭主要办理著作权和专利权案件。这两个审判庭都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构成了“大知产”审判格局。
“我们觉得,这样一种格局能够有效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力量的集中和再分配,能够提升工作效率,避免过去三审分立造成的同一事实认识不统一甚至判决矛盾的问题。”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说。
在观察人士看来,“三合一”试点能够统一裁判标准,避免裁判冲突。但要化解知识产权审判的地方保护,还需要更宽广的思路。
“‘三合一’试点再往下走,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能解决问题。”在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内司委原委员戴玉忠如是说。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议题,国内学界很早就提过。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部署,表明了中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部部长吕薇代表说,“中国的研发支出占GDP比重已经位居发展中国家之首,甚至超过部分高收入国家。企业创新能力逐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在动力越来越足,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确有需要。”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的推动者之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强调,创新的竞争实质上是创新能力的竞争,以及创新成果运用和保护的竞争。而这些都与知识产权审判息息相关。“目前,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已经取得相当的成果,‘三合一’审判庭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法院的雏形。”孙海龙说。
梦想将成现实
分若干个大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比较符合国情
记者了解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就有过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当时由于条件不成熟,并未启动。
2008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除了提出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庭,还第一次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到了2013年,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知识产权法院将从梦想走向现实。
在改革依据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于法有据。我国宪法第124条规定,国家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国家审判权由地方各级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最高法院行使。
事实上,除了军事法院,目前我国还有海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对知识产权法院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在审判人才和能力储备上,郭禾认为:“经过20多年发展,我国法院现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能力与20年前完全不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时机已经成熟。”
记者获悉,目前北京、上海、南京、成都、郑州等城市都准备申请筹建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代表在今年1月的北京两会上透露,将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就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机构设置等问题提出调研建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委员今年提交的建议,则是希望在成都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知识产权法院,“因为四川省内资本、技术、信息与人才向成都集中,同时成都地区也与西部经济体有密切联系”。
“知识产权法院不能遍地开花,应选择基础较好、案件较多的地方,如上海、北京等城市先行先试。”吕薇代表说,“业内公认,京沪的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在国内领先,也集聚了一批专业人才。”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多个知识产权法院。如在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西南地区等依据各案件数据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筹审理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这是李嘉代表的意见。
李嘉代表的设想得到了孙海龙的赞同。他也认为,分若干个大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人力、物力上都可行,也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相一致,比较符合国情。“总之,知识产权法院越早建立越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本报通讯员 常鸣)
知识产权审判的四种模式
总体来看,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种模式,此种模式是在普通法院中设置知识产权法庭或者分部,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二是商业法院模式。奥地利、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该模式是由商业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专门审理。
三是知识产权法院模式,韩国、泰国、土耳其和英国等国家采用此模式,该模式是由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独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四是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这种模式又有“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之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主要职能是对相关工业产权是否应当受到登记保护或者是否应当取消登记保护作出判断,它无权受理工业产权案件(除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由各个州法院负责)。在日本,对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审诉讼,由东京和大阪这两个地方法院管辖。除发明专利案件专属管辖外,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上述两个地方法院。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上述案件的二审,日本最高法院管辖三审。针对日本特许厅有关商标或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授权或者无效宣告行为的诉讼,由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属管辖,二审法院是最高法院(此类案件二审终审)。(本报记者殷泓整理)
专家视点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思考
杨延超
近些年来,中国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急剧增加。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加以及中国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还将继续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又极具专业性,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当前,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了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管辖混乱等问题,中国法院系统进行了大胆尝试和改革,比如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适当增加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数量,鼓励基层法院对普通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等。
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大胆尝试和改革,对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审判水平有重要意义,但要真正推动知识产权审判走向专业、高效,还有赖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现有的“三合一”的审判机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但作为审判主体的依旧是普通法院内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它与法院内部的其他审判庭,如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处于同等地位。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在领导配备、管辖设置、案件管理、法官选拔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在涉及上述工作时,普通法院难以有效顾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上述各种特殊要求,这就决定了现有改革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种种难题。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转型升级中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科技发展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案件量还将逐年大幅提升,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将越发专业化,对知识产权法官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而这一切都将催生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呈现极度不平衡的状态,像北京、上海、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占到全国50%以上,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远低于上述发达地区。因此,应当在知识产权案件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可以考虑在北京设立一个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指导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按区域位置及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来设置若干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应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参考我国现行法院内部建构以及我国主要诉讼程序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内部可以设置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庭、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庭等职能部门。知识产权立案庭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工作。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分别负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中民事审判庭又可以划分出不同组合来专门审理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庭负责对已生效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监督,必要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