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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错案能否终身追责?(选自《解放日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近日,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在上海调研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责任制。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认真探索更具针对性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
众所周知,有权力必有责任,有司法权力就有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惟有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从制度上倒逼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司法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担负责任,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必须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常理,也是无可非议的法理。司法人员不对所办案件负责,出了冤假错案也无需担责——这在常理上属于无稽之谈,在法理上更说不通。然而,实践中确有极少数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问责,或者问责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与冤假错案的严重程度不匹配。
以“叔侄强奸杀人冤案”为例,这是近年来曝光的最令公众震惊的冤假错案之一,涉及公检法领域多名公职人员 ,其中不少人已获晋升或调职。该案平反已经一年多了,而姗姗来迟的冤案问责最近才终于启动,而该案的调查已经过去一年多,相关方面迟迟没有启动问责机制,倘若不是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的直言不讳和由此引起的强烈共鸣,或许有关问责依然会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尽管有关部门对这起错案深表痛心和歉意并作了反思,予以了国家赔偿,但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这样一起影响极其恶劣的冤假错案,必须启动错案追责机制。
对于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和徇私枉法、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不问责就是司法不作为,就是司法监督的失职,就是对徇私枉法等行为和对冤假错案制造者的纵容,就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
该如何追究司法责任?实践中往往要么由案发司法机关自身调查、内部处理(这既不公开也欠公允,缺乏程序正义);要么是当地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调查处理。
对错案责任进行追究,不止是亡羊补牢,更是对正义的拯救和对非正义的惩罚。冤案错案问责应该常态化。监督司法不能只靠“拦轿申冤”,更要依靠完善有力的司法问责机制。期待有关部门以“叔侄强奸杀人冤案”的问责为范本,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再出现此类冤案。
此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单位和人员也应予以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曾强调,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本身就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权力依据法定程序在不受外界不当干预的阳光环境下顺畅运行,对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当干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老百姓对形形色色的说情、走后门等不当干预司法之风深恶痛绝、怨声载道。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个案的单位和人员,无论级别多高的领导,即便是办案司法机关的内部领导,也都应当一视同仁登记备案,予以公开曝光、公开通报,予以坚决问责,否则就无从维护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严肃性。一旦将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对说情和干预司法现象动真格的,像中纪委通报违纪干部一样在司法系统公开曝光和通报一批违法干预司法审判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名单,那么干涉司法的歪风邪气必然会明显收敛,司法环境必然得到有效的治理。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问责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一视同仁,坚决避免选择性的问责。只要是司法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就应当坚决问责,决不姑息迁就、避重就轻、讨价还价。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公正问题,是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不妨就先务实地从落实司法问责制开始,倒逼司法公正,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