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这是司法公开的繁华时光,也是自媒体随欲支配的空前时机。也有人说这是一个我国司法事业暗香浮动与法官人心躁动双重交织的时代,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像今天这样对司法权力的要求细致化与透明化。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主要行使者之一,对推进整个司法建设起着基石与垫脚石的作用。说他是基石,因为他是司法的起垒与蓝缕者;说他是垫脚石,因为他是司法权力失衡的第一承担者。
法官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开始处于司法改革的艰难关口。司法改革的成败与其命运相连,法官承受着很大限度的压力。他们正在被最高的社会道德所规制,逐渐奉化为一种神圣的存在。然而,由于意识形态与国情的差异,中国的法官与西方的法官在选任标准上有较大不同,转型时期的改革背景,使我们一直在前行,却来不及回头看看法官作为人,其最本质的人本主义情怀。
按照人本主义心理学派代表人物马斯洛与罗杰斯等人的观点,法官的人本主义情怀应有以下共同特点:第一是良好的现实性知觉;事实是案件的依据,法律是定案的准绳,良好的现实性知觉最重要的就是以掌握的证据与现行的法律为基础定纷止争。掌握的事实证据不但要体现公平性,而且要有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以合理性兼顾事实性。需要法官具有智慧,不生搬硬套法律条文,以免出现适用法律没有问题,当事人却上访不息的情况。第二是乐于接纳自然、他人和自己;法官每天面对的最多的是当事人,不同的当事人,而无条件的接纳,不仅仅要接纳当事人积极、光明、正确的一面,也要接纳其消极、灰暗、错误的一面。当然这种接纳从态度上讲是中性的,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客观中立,将当事人都视为有人权、有价值、有情感、有独立人格的人。当然,这种接纳还包括接纳不完美的自己,追求自己内心的健康与强大。第三是时刻保持生活充实;法官作为一个司法者,他需要对纠纷有决断的能力与解决的技巧。作为一个社会人,他需要自主的、独立于环境和文化的倾向性,需要保持新奇不衰的鉴赏力,需要有神秘的感受和高峰体验,需要有社会兴趣。具备了这些特点的法官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法官。生活充实是良好机体据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因此无论从司法技巧还是健康心理的角度来说,充实是前提性要素之一。第四,有高度的创造性,抗拒盲目遵从,有强烈的审美感;创新是进步的灵魂这句话对于司法工作来说同样适用,我国虽然不像西方国家具有法官造法的传统,但是法官的创造力却同样应该体现在办案方法、办案技巧等方面,盲目地遵从只会一味地阻碍进步的脚步,创新的思维与手段却可以带来社会治理矛盾化解的新局面。
法官是一种职业,更是由一个个社会个体组成的职业共同体,在司法改革的大幕下,他已不仅仅是正义的守望者,其朴质的人本主义情怀,将会使法官更加贴近于寻常百姓家,将更多的正能量传递于暮色四合中,一直行走,坚定于温暖的力量。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