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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中小城镇,是我国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但发展中小城镇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多种措施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目前还存在一些障碍。一是体制障碍。比较突出的是有关政策法规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如,对社会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对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中常常遇到的既有资源使用问题等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二是营利障碍。中小城镇建设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为主,大部分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利润率低、回报期长,营利性较差。三是融资障碍。大多数项目投资金额大,但社会资本融资较难,融资成本较高。四是人才障碍。人员编制、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尚未做到一视同仁,导致社会资本难以吸引优秀人才。破除这些障碍,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需要积极改革创新,在以下几方面着力。
营造公平发展环境。完善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实现信息公开,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尽快出台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的负面清单,落实“非禁止即允许”的行政管理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向社会资本开放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积极创新投资方式。中小城镇建设可以项目形式进行市场化招标,依据项目周期、投资额度和收益情况,采取多种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经营性领域可完全推行市场化运作;准经营性领域可采取公私合作、股权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非经营性领域可采取捆绑式项目法人招标等方式,由社会投资人组织实施,或由企业投资建设、政府回购或购买服务。已建成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可通过委托运营、股权出让、融资租赁和整合改制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
构建多样化的营利模式。建立投资、补贴和价格协同机制,配合使用优惠政策,构建多种营利模式。经营性项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逐步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体系,并增强其灵活性。采取公私合营方式建设运营的项目,确定合理的政府投入比例,推行政府占股不分红政策,减轻社会资本压力。对于无收益、低收益项目的建设运营,可以探索在项目建设的同时赋予社会资本一定的土地开发权及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科学设定退出标准和程序,为社会资本退出中小城镇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对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后续资金无法维持的社会投资主体,实施强制退出;对公私合营、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在清产核资后,允许社会资本撤资并取得合理回报;对自愿退出的,建立产权交易平台,畅通退出渠道。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定位政府在中小城镇建设领域的职能,在科学规划项目、制定规则标准、推进体制改革等方面,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鼓励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改革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赋予社会资本用人单位同等人事权。提高监管水平,以城镇特色和优质服务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