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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诚信素质
//www.workercn.cn2014-06-23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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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诚信建设,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诚信建设仍任重道远。

  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观念,而且是建立于伦理与法理基础上的“社会装置”和“社会操作系统”,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社会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必须具备的道德操守和必须遵守的行动规则。社会诚信也因此带有鲜明的“公共产品”和“社会公益”性质,越来越体现出强大的经济、社会建构功能。

  社会诚信具有促进人的发展的功能。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这告诉我们,与他者的依赖和互动是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诚信正是社会成员间依赖与互动得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诚信具有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的功能。卢曼认为,经济交往中,诚信可以弥补理性的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息不完整的缺陷,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市场风险,提高效率和效益。推而广之,社会诚信度,不仅会影响一国的工业结构,而且会影响该国在全球化经济中的地位,从而决定一国的经济繁荣与发展。

  诚信是社会的稳定剂,具有社会整合功能。诚信是“稳定社会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诚信不是“零和问题”,而是一种“公益”。诚信受到损害时,整个社会就受到损害,诚信被破坏时,社会就会混乱甚至崩溃。

  目前,我国诚信建设迫在眉睫。

  化解社会成员风险感需要加强诚信建设。随着生活重心由生产世界向生活世界转移,社会的核心议题已开始由创造和合理分配财富向规避、降低与化解风险转移。化解社会成员风险感,使之更有安全感,更有尊严,更有价值,成为社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而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多元主体广泛高发的失信现象,成为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缺失和存在持续性焦虑的主要根源。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加强诚信建设。人类社会的市场交易方式在经历了实物交易和货币交易阶段后,已进入信用交易阶段。目前,西方国家交易方式90%都是采用信用交易。我国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目前信用交易量仅占经济交易总量的24%左右,相反,企业因信用缺失、违反经济秩序等问题造成的损失却占到中国GDP的20%,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加强诚信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的和谐,诚信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诚信,就没有人与人的和谐,更没有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目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泛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消费领域骗诈盛行等不同主体的失信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严重障碍。

  解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是适应社会发展形势与要求,突破狭隘的只信亲人、家人、朋友等小圈子的特殊主义诚信观,建立普遍主义诚信理念与行为。这需要首先从制度和教育上取得突破。

  首先要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失信社会成本。一是要利用高科技手段建立全社会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共享的信用数据库。该数据库要突破目前经济信用数据范围,涵盖日常生活中的一切涉信行为。二是建立社会性失信惩戒制度。要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期受制”的约束机制;三是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治世要无为,乱象需用重典。只有加大失信成本,才能“惩前毖后”。

  其次要加强诚信教育,提高诚信素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建设诚信社会,教育是根本。加强诚信教育,提高诚信素质,需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灌输向养成转变。道德认知可通过灌输获得,道德品格只能在长期实践中养成。诚信教育要从娃娃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日常生活做起,通过长期的养成教育培育“诚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品格;二是从特殊主义诚信向普遍主义诚信的转变。要让社会成员祛除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行为规则的特殊主义诚信原则,养成对不同的人采取同样行为规则的普遍主义诚信原则。三是从德信观念向法信观念的转变。要在全社会加强法信教育,让社会成员明白,诚信不仅是道德原则,而且是法律原则。诚信是守法,失信即违法;守法是天职,违法必受罚。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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