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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文远
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不一定像在民事、行政司法领域那样有效——
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号角,决定在多个领域启动大范围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本轮改革的重头戏之一,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人们对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效果寄予了极大的期待。的确,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地方党政部门掌控着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左右着办案法官、检察官的手脚,过多的干预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形成“自由意志”,司法工作者不能独立自主处理、裁决案件。因此,从总体来看,实现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却不一定像在民事、行政司法领域那样具有回春草一样的奇特功效,因为这并没有革除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主要根源。在笔者看来,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个是冤假错案频出,刺激着民众朴素的神经,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很大怀疑。
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何在呢?何家弘教授用中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作了回答:(1)根据口供查找证据的侦查模式;(2)来自上级的“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压力;(3)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就是罪犯,偏重有罪证据的收集;(4)不当地解读科学证据,如将试用期的科学证据视为成熟期的科学证据;(5)变相的刑讯逼供;(6)片面地顺从民意;(7)徒有形式的相互制约,制约不足配合有余;(8)法庭审判形同走过场,下审上判,未审先判,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9)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补充侦查已无能为力,判也难放亦难;(10)由于担心放纵罪犯,故导致疑罪从轻盛行。不难发现,在这10个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中,只有第8项与司法去行政化有联系。因此,实现司法去行政化可能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不可能显著降低这类现象的发生率。
第二个是司法腐败。
司法是公正的最后防线,然而屡禁不止的司法腐败正在严重侵蚀着这道防线,从而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可以维护正义的信念。之所以司法腐败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不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比其他人员更爱钱财,更贪女色,而是因为他们掌握着可供“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公权力,易于成为“钱色”之类的糖衣炮弹的目标,而人性的弱点又使他们难以抵挡这类诱惑。现实告诉我们,司法腐败猖獗的根源是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效果不佳;而实现司法去行政化不仅不能消除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内部监督乏力的问题,相反可能更加削弱司法权力的外部制约,更便于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因为司法去行政化后,上级领导的干预就会减小,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就更大。
第三个是司法不透明。
正义应当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但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被高度垄断,让人觉得刑事司法是司法系统内部的神秘活动,只能远观其高墙和大楼,即便是被冠以“公开审判”的庭审环节,也给人有名无实之感。司法机关戒备森严,让人难以靠近。刑事司法实质上仍然是不肯让他人介入的专业领域。“公开审判”被各种形式所掩盖,参与旁听的多是不愿参加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务人员,真正想关注案件的群众很难进入法庭旁听。不必详言,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并没有打开司法系统封闭的大门,也没触及法院、检察院的高墙和戒备设施,因而也不可能揭开笼罩在刑事司法活动外面的那层神秘面纱,最终也很难消除普通百姓对司法的怀疑。
第四个是司法裁判脱离民众的朴素正义情感。
近年来,民众对一些案件的判决普遍不满,这与法院的裁决脱离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念不无关系。尽管我国有人民陪审制,但陪而不审的现实没有将民众的判断注入司法。司法去行政化与法官精英化、司法封闭化没有太大的联系,实现司法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也不能改变司法裁决脱离现实、脱离人民群众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质疑司法去行政化对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否定司法去行政化本身。事实上,司法去行政化不是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而是其真正效果体现在提高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公信力。在民事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关心的是地方经济,保护的是地方GDP和税收,当涉及影响当地经济的案件时,地方政府难免会有所躁动。在行政方面,当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由当地行政配置时,司法系统就会与当地的行政系统形成广义上的“大家庭”。让司法系统去审理“自家成员”与他人的纠纷,本身就有“拉偏架”之嫌,裁决结果也很难实现正义。当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后,司法机关就会脱离地方,成为与纠纷无涉的中立第三方,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有利于提高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公信力。另外,司法去行政化也不是完全与刑事司法无关,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只不过程度有限而已。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