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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楚翘
高空抛物,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期,深圳接连出现高空抛物事件,在福田区上梅林经营桶装水专卖店的蔡先生突遭飞来横祸,被一块从高处坠下的玻璃砸中背部,左小腿被碎裂的玻璃划伤;华强北片区振中路,一只啤酒瓶从天而降,玻璃碎屑散了一地,而在此事件发生前的一周内,该地也有两起高空坠物,其中一件掉的是矿泉水瓶,另一件是个打火机;深圳龙华民治一名男子当场被掉落下来的砧板砸到身亡;龙华上塘瓜地新村,突然掉下的啤酒瓶,正砸在8岁男孩小祺头上……类似的新闻在全国范围内更是屡见不鲜。
高空抛物,不但极不文明,而且危害极大。高空抛物为何屡禁不绝?应采取哪些措施治理?国外哪些做法可以为我们所借鉴?本期读者参议对此热议,敬请关注。
——编者
邻里携手向高空抛物说不
■ 苑广阔
高空抛物轻则致人重伤,重则夺人性命,即便砸不到人,一地四散而开的垃圾或碎屑,既让小区的居民或路上的行人皱眉,也增加了环卫工人的工作负担。如果砸到人,不但被砸者可能因此致残甚至失去生命,高空抛物者也会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牢狱之灾。可以说,高空抛物是一件既不利己,也不利人的事情,它应该被彻底、完全地杜绝才是。
除了个别缺乏引导与管教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人是知道高空抛物的危险和后果的,但是他们之所以还是要那么做,一方面源于他们生命安全意识的淡薄,就是不把别人的生命当回事;另一方面,则是侥幸心理在作怪,总觉得自己不露头,不露面,把一件东西从楼上窗口扔出去,不会有人发现。
对于第一个原因,我们显然还是要加强生命安全教育,甚至说要从一个人开始上学的时候,就向他灌输生命价值和意义的教育,让他认识到哪些行为是可以危害到别人生命安全的,是缺乏对生命尊重的表现。而不管是作为当地的街道、居委会还是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也同样应该进行类似的宣传引导,只不过他们的宣传引导除了要突出生命安全意识之外,更应该把高空抛物的后果告诉大家,让他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实际上,对于高空抛物来说,你不尊重别人的生命价值,别人同样也不会尊重你的生命价值,毕竟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躲在屋里子不出门,一旦你出门,那么别人从高空扔下的东西,就可能会砸到你的头上,让你成为高空抛物的受害者。只有人人都拒绝高空抛物,则人人才会免于被高空抛物砸伤的危险。这个道理,其实一点都不难懂。
再说侥幸心理。你从窗口扔出去的东西,如果没有砸到人,最多招致行人、邻居或者是保洁人员几声抱怨或咒骂,但是一旦这种行为引发了严重的后果,不管是受害人家属还是警方,都会想方设法追查扔东西的人是谁,然后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比如你扔一个啤酒瓶,瓶子上必然会有你的指纹;比如你扔一袋垃圾,垃圾中必然包含着你个人或者是家庭的一些线索信息。
退一步说,即便你扔出去的东西最终让警方没有找到你的头上,但这并不代表你就能完全逃脱惩罚与损失。按照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户居民所扔的东西砸伤了楼下的人而最终又没有找到责任人,那么全楼的所有居民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个扔东西的人,不同样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吗?虽然比一个人承担所有代价要轻,但总归也是代价,而且还是本可以完全免除的代价。
而说到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也就引申出另外一个话题。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屡屡发生,应该加强“技防”。比如在小区楼层的高处多安装几个摄像头,对小区的住户进行无死角监控,消除住户的侥幸心理。说到底,高空抛物既关道德,又关法律,没有任何理由被容忍。
屡禁不绝为哪般
■ 陈怀瑜
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事故,何以屡禁不止呢?
其一,国人相关知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有些居民常随手向窗外抛垃圾,他们自以为这些轻飘飘的抛出物不会产生多大的下坠力,危害力不大。其实,据科学测算,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则会使人当场死亡。所以,有关高楼抛物危害方面的科学知识,既要通过学校、社会加强常规教育和学习,更要在家庭环境中,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因为少年儿童往往缺乏此方面的知识,他们会成为高空抛物的主要“顽主”。
其二,这跟国人长期存在的随手乱扔、乱放的不文明习惯关系极大。“细节决定成败”,当社会上随手乱扔果皮、纸屑等废物的现象时时处处可见时,也可以想见,这些人“登峰造极”发展成为“高空抛物者”,也就会“功到自然成”了。所以,提升全民的文明素质、意识,极为重要。当全社会、全民的文明理念树立起来,都能从你我他、从小事、从现在做起,做一个文明的人时,相信随手乱扔垃圾和高空抛物的现象,也就会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
其三,高空抛物现象的存在,还与群众的法治观念不强有关。个别人认为,随手将垃圾等抛出窗外,或晾晒的物品即便落下碰到人,但证据不好查证,固定证据难,因此抱有侥幸逃责的心理。其实,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早已规定:从建筑物中抛弃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是说,如果高空坠物伤害人后,难以找到具体责任人的,与之相关的建筑物居住者或管理者,都难逃干系。因此,全社会应全面宣传相关法律,让广大民众树立法律意识,令其对高空抛物现象,不可抱有逃脱法律约束、制裁的侥幸心理。
其四,高楼中的私搭乱建现象及对其管理不严,也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城镇居民对楼层内外的改造,几乎处处可见。其中对阳台及窗外等楼体外部的私搭乱建,其危害性更为明显。像刀落头上、砧板砸死人等,大都是因将物品随手放于楼体外的私搭乱建处,不慎落下,而造成了“不测风云”。所以,无论居民,还是城市管理者,都应杜绝在楼体内外私搭乱建的行为,不给高空坠物提供现实的“物质基础”。
完善法律加强监管
■ 舒锐
在全国范围内,高空抛物致人死伤,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天降乌龟、天降藏獒、天降砖头、天降砧板……形形色色的高空坠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相继上演。每一场事故的背后都是血淋淋的教训。
在民事责任上,肇事者需要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在刑事责任上,肇事者如果有意针对他人抛物,将涉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直接故意);如果明明看到有人路过,还不计后果,将物品扔下去,也将涉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间接故意);如果将物品放在容易造成危险的地方,导致物品坠落,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
然而,在现行法上,如果抛物侥幸没有产生实际损害结果,那么即使曾经将公共安全置于严重危险中,危险制造者也难以被追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如果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则略显过重。最恰当的惩罚莫过于施以拘留或罚款等治安处罚,遗憾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妨害公共安全的章节中,并没有明确将相关行为纳入其中也并没有可供援引的兜底条款。这一定程度上,使得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走向了隐性,只有出了大事故,责任才浮出水面。
如此责任承担模式自然难以让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也使得高空抛物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人命攸关的大事。可见,有必要从立法上搭建起更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只要高空抛物,即使没有产生实际伤害,也应为此付出代价,如果是故意抛物则应拘留,如果是不慎坠物,也应罚款。
具体到深圳而言,可以在特区立法权的范围之内,通过法律对相关行为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
当然,再公平合理的事后追责,也难以弥补已有损失、修复业已发生的危险,制止悲剧还需在预防上多下功夫。无论是政府,还是小区、社区、街道,都必须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对高空坠物危害性的宣传。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对高空坠物的一些频发、易发路段进行监控,一旦发生高空坠物,可通过录像查找真凶,让法律追责来得更快、更明显、更有威慑力一些。
借鉴他山之石严惩高空抛物者
■ 温江桦
高空抛物,如果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物品损坏,到底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还是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国内,并未明确定性。
于是,在国内,很多地方对高空抛物进行了自主立法,如果没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物质损失,比如在南昌,是罚款,50元到100元之间;在上海,可以行政拘留。但是不管如何,在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并且,对高空抛物的处罚,相比国外,还是有些轻了。
例如在美国,在上世纪四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同样经历了高空抛物的高发期,让当时的美国司法界很头疼。美国是如何走出高空抛物高发期的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美国司法界对高空抛物秉持了一贯态度:重罚。在美国,高空抛物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造成危害,也被视为一种犯罪。并且,在民事赔偿时,法官对高空抛物的重罚重赔,远超公众想象。美国法官有一个共识:如果不对高空抛物施加重罚,就不足以阻碍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人。
高空抛物,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造成后果,肯定是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的重大伤害;并且,时刻悬在头上的“炸弹”也带给多数人极大的不安全感。一点都不夸张地说,高空抛物,危及到了公共安全。高空抛物,首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样的重典、重罚理念,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有所体现。远的不说,在香港,高空抛物,即便没有带来伤害,而是给附近的人带来了危险,就被视为犯罪,高空抛物者将面临罚款和监禁。
在新加坡,高空抛物者不仅要面临坐牢、罚款,其住宅还有可能被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强制收回。2010年,有当地媒体报道,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过去3年来向12名高楼抛物以及抛撒垃圾的住户发出了警告信,可能强制收回他们的组屋。我在新加坡的一位朋友说,在新加坡,无论高空抛物有没有造成损失,抛物者一旦被发现,都会被罚款和监禁。由于对高空抛物处罚重,加上新加坡人守法意识也较强,高空抛物现象比较少见。
不过,即便对高空抛物规定了重罚,还将面临一个取证难的问题。这一方面,政府要担起责任来,例如在香港,香港房署配备了全新的高空掷物数码监控系统。另外一方面,要鼓励举报,不但为举报人保密,还会给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