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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论语论·颜渊》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回答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孔子的回答言简意赅,意蕴深刻,他认为从政当以守正为要。换言之,只有守正,才能影响和带动他人,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也只有守正,才能赢得信任和支持,更好地履行职责。
孔子关于“政”与“正”二者辩证关系的精辟论述,对于法官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使者和化身,必须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断案,理应以“守正”为要。尤其是在当前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的现实语境下,法官要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笔者认为,必须做到“言、行、心”三个方面的“守正”。
首先,要切实做到守正言。言者,形象也。毫无疑问,个人的言语代表自身形象。法官是一项要求严格的职业,正言乃其必备的职业道德之一。之所以这样严格要求法官的言语,是因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言语,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如果法官言语失当,或者言不由衷,甚至信口雌黄,不仅会使自己失信于当事人,而且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因此,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法律原则和遵守审判纪律,做到该说的话努力说好、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的同时,还必须抛弃废话、空话、套话和假话,坚持实事求是,真实表达法治的精神,避免给人“合理的怀疑”,从而以准确得当的言语取信于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次,要切实做到守正行。常言道,言必信,行必果。行是不言之教。法官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其行应始终展现出对法治权威的尊崇,淋漓尽致地诠释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荔等模范法官,之所以备受群众爱戴和信任,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有着亲民爱民的高尚情怀,而且更是因为他们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公正为民。毋庸讳言,当事人及公众看待和评价法官,不仅仅看其说了什么,更重要的是看其如何践行了司法的公正。由此观之,对于法官来说,行的示范效应远远大于言的说教。如果行不正,即使言辞再好,也会适得其反。因此,作为法官,必须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坚持守正行,真正做到行不离德、行不离公、行不离规,进而模范地践行司法公正的宗旨和要求。
再次,要切实做到守正心。言为心声,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做到守正言与正行,就必须守正心,坚持以崇高的思想道德境界和良好的人品诠释司法公正的宗旨。“心底无私天自宽”,心静如水,境界自然高远,胸怀自然宽广,杂念和贪欲自然灭失。相反,心不正,私欲杂念必然疯长,必然会在周而复始的利益冲突中丧失自我,迷失方向。古今中外的事例一再证明,如果心术不正,哪怕本领再强,也难以成事;即使能够得逞于一时,也难以长久,最终会一败涂地、身败名裂。而只有心正者,才能真正干成大事,受到人民群众拥戴。法官手握审判权,裁判是非曲直,是法治精神的实践者、传播者和捍卫者,唯有守正心,才能始终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的“最美”之花竞相开放!
听其言,观其行,知其心。一言一行皆形象,私欲杂念皆是害。对法官而言,正言是要求,正行是根本,正心最关键,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守正言、守正行、守正心,才能“一日三省吾身,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省”,真正做到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取信于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