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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制度始于17世纪的法国,之后欧洲大陆国家纷纷效仿
作为西方近代科学研究体制化的产物,院士制度诞生于17世纪处于科学革命时期的欧洲。1666年,法国皇家科学院成立,以法皇路易十四的名义选聘了一批优秀科学家作为院士,集中到皇家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并给以薪俸。这是世界历史上国家设立的科学院院士制度诞生的标志。
此前于1660年成立的英国皇家学会,全称为伦敦皇家自然知识促进学会,是独立于政府的组织松散的民间职业学术团体。1662年,英国皇家学会领到皇家特许证,其合法的政治地位得到确立,随后开始起国家科学院的作用。其初期会员成份比较复杂,至1860年科学家会员开始占据多数。至19世纪末叶,其会员已经都是因自己的科学资格得到承认而入会的。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也由此被视同为科学院院士,并一直在国际学术界中保持着很高的声誉。
继法国之后,欧洲大陆国家纷纷效法法国成立科学院,选聘院士,建立院士制度。属于英联邦系统的国家则多仿效英国,成立没有研究实体的科学院,其成员以会员或院士相称。进入20世纪,院士制度作为国家科学院促进学术发展的一种重要建制已在西方通行。
院士制度在我国于1948年创立,以中央研究院建立院士制度为标志。“院士”这个译名是1946年10月中央研究院第二届评议会于第三次年会确定的。此前评议会中已有译为“院员”“院士”“院正”“院侣”“学侣”等意见。这次年会又有评议员建议译为“院儒”“院傅”“学正”“学士”“会员”等。因众说不一,最终经两次投票,评议会决定译为“院士”。1949年之后,中央研究院的院士制度在中国大陆被彻底废弃。至1994年,随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建立院士制度,院士制度在我国得以重建。
一般都不受理本人申请作为院士候选人
目前,世界各国国家科学院与起国家科学院作用的民间职业学术团体虽然组织形式、规模、职能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将院士(有的称会员)作为构成主体,将院士作为终身最高学术荣誉称号。虽然国家科学院之间对院士资格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都把学术成就或学术贡献当做获得院士资格的唯一或首要因素。
例如,美国科学院要求院士是在原创性研究中取得卓越、持续成就的科学家;俄罗斯科学院要求院士是获得第一流科学成果的科学家;英国皇家学会要求会员是在包括数学、工程学和医学在内的自然科学领域内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法国科学院要求院士是法国最杰出的科学家;澳大利亚科学院要求只有在科学事业上有显著成就的人才可被推荐选举为院士;加拿大皇家学会要求会员应该是在加拿大艺术、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佼佼者和科学家;波兰科学院要求院士应该是在其研究领域具有最高学术成就,同时也是该领域公认的学术权威的科学家;瑞典皇家科学院要求院士必须是在其研究领域内做出公认的研究成就,并取得杰出研究成果的科学家。
世界各国科学院一般都不受理本人申请作为院士候选人,而是由现任院士或学术机构、组织等提名。例如,美国科学院即不受理本人申请作为院士候选人,院士候选人一般由现任院士通过临时提名小组、志愿提名小组、学部、跨学部提名或由该院理事会直接提名。
在俄罗斯科学院,院士由现任院士提名或大学的科学理事会、俄罗斯科学院各研究所和其他科学机构、组织等提名。再如,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候选人由现任会员推荐。法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由一位现任院士推荐就有效,但也不允许本人申请作为院士候选人。
如有不端行为,可取消其院士或会员资格
尽管院士一般是终身学术荣誉称号(目前仅有古巴科学院等极少数国家科学院的院士有任期),但这并不完全意味着科学家一旦当选院士就进入了“安全岛”。在国外,有些国家科学院或起国家科学院作用的民间职业学术团体设有理事会或科学道德委员会等组织,对院士进行监督和评价。如果院士有违反科学精神,损害科学院利益、名誉等违规行为或犯罪行为,它们可以取消其院士或会员资格。
如英国皇家学会规定:“对学会的性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会员和外籍会员将被学会开除。学会理事会在必要的时候会要求这样的会员或外籍会员自动辞职。如果遭到拒绝,则会召开专门会员大会,讨论开除该会员的提议。如果与会会员有2/3赞同,那么该会员将被开除。
澳大利亚科学院规定:如果理事会成员投票通过决议,认为某位院士有损害科学院名誉的违规行为,可以取消其院士资格。但在投票前,应通知该院士,给予其机会合理陈述其不能被撤销资格的理由。如果院士有违反科学精神的行为,科学院也可以取消其院士资格。再如,匈牙利科学院设有科学道德委员会,对院士参与的科学研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作者单位为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