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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了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郭军。
记者:《暂行规定》备受社会关注,有赞成有反对。请问郭书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郭军:《暂行规定》出台的大背景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国策,一方面使市场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规范、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要求,为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制定施行的。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2011年进行的两次《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领域存在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用工单位超出“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机构不规范,非法派遣严重等等,建议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按照该决定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记者:《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郭军:《暂行规定》共7章,29条,主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内容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二是规定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用工单位确定可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三是明确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四是禁止“假外包真派遣”。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依法严肃处理。五是设置两年过渡期。此外,还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
记者:据了解,各级工会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权益,在坚持推动相关法规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中做出了不懈努力。请问全总在参与《暂行规定》制定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
郭军:全总积极主动参与《暂行规定》起草工作,所做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是在《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持召开的系列座谈会、论证会,明确提出和坚持工会的意见主张。三是全总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配合做好<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广泛动员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参与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四是组织全总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学者对《暂行规定》草案进行专题研究。五是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的劳务派遣联合调研,并就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偏高的电信等行业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六是以“《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热点聚焦”为主题,在工人日报组织系列报道和专题讨论,深入剖析劳务派遣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阐述和论证工会主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全总代表职工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如“三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出10%、进一步保障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等重大意见建议在《暂行规定》中都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和明确的肯定。
记者:俗话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推动《暂行规定》落到实处,工会将在其实施后开展哪些工作?
郭军:《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其颁布实施,对改变用工理念和方式,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总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高度重视《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各级工会要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维度,充分认识《暂行规定》颁行的重要性,将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服务职工、切实维权的具体体现。二要迅速开展《暂行规定》学习宣传。要把《暂行规定》纳入工会“六五”普法重点内容,紧紧抓住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有利时机,深入企业,深入职工群众中去,大力宣传劳务派遣各项规定,引导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投资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特别是被派遣劳动者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充分发挥工会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邀请劳动法学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全方位宣讲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并借助工会现有网络、微博平台,扩大覆盖范围。要加大培训力度,有计划分步骤对工会干部特别是有劳务派遣用工的地区和企业的工会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理解、掌握劳务派遣各项规定,增强依法维权能力。三要扎实推进《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各级工会要密切关注《暂行规定》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用工动向,及时主动向立法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各项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调处机制,及时介入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依法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