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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大学章程作为实现大学治理的根本依据
//www.workercn.cn2014-04-17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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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大力推动国家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中国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

  正在全国推动制订的大学章程作为现代大学的“宪法”,是实现大学治理的根本依据。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大学章程建设必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之中,实现同构发展和特色发展的有机统一,既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又推动大学自身的改革发展。

  现实定位: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共振同构

  习近平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这既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高等教育治理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一直以来,一些人习惯于用西方的理论套中国的现实,把西方的理论看作客观真理和普遍规律,甚至把西方现代国家体制说成是“善治”,把西方现代大学制度作为模板来刻画我们的大学。这既不符合我国现代化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也不符合现实情况、更不是我们改革的应有方略。

  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治理的根本制度,是各种关系的总和。首先是外部关系的反映,必须接受外部制度体系的规约。国家、政府、政治对大学治理的客观作用就不可否认!即使是西方大学也逃不脱这一外部规律。在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影响下,我们的大学治理更是高度同构。与西方大学不同的是,我们今天是先有大学,后补章程。要制定的大学章程既是补课,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要求。既要反映大学治理的客观需求,也是国家政治体制和组织功能的传导与延伸。

  国家治理作为政治发展和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制度安排、体制机制。同时,党和政府主导的现代化模式使得党和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处于关键位置。这些必然是所有大学章程必须反映的共性内容,基层政党制度及其组织结构要求,就是政党治理的自然延伸,单位制所赋予大学的全方位功能承载,就是社会治理结构的自然延伸。反映在大学章程,就是在各个治理主体中政党、政府等政治与行政力量的强有力领导作用,以及单位制社会治理特征。领导体制与组织制度、人事管理与分配制度等必然成为共性规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群组织工作系统、生活服务系统及其制度体系,就是必然的大学治理共性结构和内容。

  与国家治理体系是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一样,大学章程也需要反映出我国历史与文化的同构,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否则,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学术民主等所谓先进的理念,很容易变为文字的游戏,甚至成为不负责任和自由主义的借口、街头政治和无政府状态的温床。

  发展定位: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探索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大学治理既体现出与国家治理的高度同构,同时又必须要有破冰探索的无畏勇气与责任担当,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积累经验,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进程中的先锋和示范。大学通过制订大学章程,推动对大学治理本身的探索,使之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和改革勇气的具体体现。这既是大学作为现代社会思想灯塔的重要体现,也是为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思想支持和智慧支撑的需要。

  作为学术组织的现代大学,具有对知识探究、真理追寻的组织禀赋,也有按照现代大学规律出发而渴望大学自治、希冀学术自由的理想,为天地立心、为社会而生的社会责任,成为大学历久不衰的重要动力源。在推进现代大学治理的过程中,探索与来自政党政治、政府行政、社会组织等外部力量的合作治理机制与反作用的张力机制,把学者的学术力量、学生的学习需求、职工的民主愿望,与来自外部的各种作用力和来自学校行政的力量,形成有效的积极治理要素,融合成大学治理有机体。

  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治理的总纲,既需反映千校一面的共性特征,还应反映出各大学发展实践进程中,所积累的大学精神、校园文化、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个性特质。作为补课型章程,自然具有天然的后发优势。能够在走过相当路程之后,可以回头反思,更可学习借鉴,把那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或做法总结出来,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来,形成治理的有效结构和内容,用共性的力量和个性的张扬更有力地支撑大学治理。在具体的治理方式和结构上,体现每一所大学的历史传统、精神风貌、制度习惯,形成并固化大学治理的个性特征,反映出满园春色的多姿多彩,在可能的领域有所创新和突破。

  实践定位: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落地生根

  制定出一部好看的大学章程比较容易,制定出一部好用的大学章程却很不易。仅仅为了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依葫芦画瓢地写出章程条文来并不难,而要制定出具有实践效力和持久生命力的大学章程来则很难。这既需要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努力和协同,通过找寻最大公约数,达成并固化共识,且在办学实践中得到自觉遵守,才能达到制定、健全大学章程的初衷。

  治理更加强调的是主体共治、权力分享。强调权力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种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时把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实现这两个目的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最重要的体现。现代大学治理体现的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而我们今天需要在大学章程中,予以规范的大学治理体系,更多的是改变行政力量一力独大的现实,彰显学术权力和民主法治的力量,让各种权力主体都能享用法定权利,让各自的积极性既竞相迸发又相互制约。

  大学章程要真正成为规制大学治理的根本大法,必须避免大学章程脱离大学治理实践,防止大学章程成为形同虚设的死文本。因此,大学章程的可执行性和大学治理失灵,就成为大学治理实践过程中必须防范的两大问题。防止这两大问题的根本出路,一方面在于治理体系的设计,是否符合大学面对的丰富实践、以及大学发展的未来方向,即如何做到既脚踏实地,又仰望星空。另一方面在于大学能力建设是否能跟上治理体系的发育,避免脚步跟不上思想而成为行动的侏儒。

  很多治理问题,常常是因为体制机制不配套、不衔接、不合理造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章程建设绝不是一锤子买卖。必须要系统考虑编制与大学章程相配套、相衔接的管理制度并形成体系。根据章程的总体设计,做好管理制度的立、改、废,才不会使大学章程在实践中孤掌难鸣,才可使现代大学治理的理想,在实践中变得丰满和可触摸、可企及、可依赖。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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