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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二级院系教授委员会决策机制的探讨
//www.workercn.cn2014-04-28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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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理念和相应的体制模式正逐步形成。在大学治理科学化、民主化的推动下,国内一些高校在学院层面纷纷成立了教授委员会组织,它们的诞生显然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突破和拓展。但目前,对学术权力组织在高校学院治理中应处于怎样的地位、与其他治理组织的关系等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笔者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以期对完善我高校学院治理结构有所助益,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程。

  目前,我国高校学院普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即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学院决策组织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也是高校法定的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其决策内容与范围几乎涵盖了学院一切重大事务,包括学院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科学研究、人才引进、社会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和行政管理等。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很好地体现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学院各种重大事务的决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决策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其行政权力学术化倾向明显,虽然在一些高校,学院教授委员会也享有部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但所涉及范围较小,又常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范围存在“交集”,在决策权限划分不清、地位不明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教授委员会的决策权正常有效地行使。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我国高校学院治理体制的历史变迁中,学术权力组织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彰显;二是现行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我国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髙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作出一个选择性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据这一条款,高校有决定学院治理结构的自主权。但在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一条中又明确规定:高等院校二级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但同时,《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赋予了教师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高校面临着如何科学认识学院党、政、学三者的地位和关系,以及如何完善学院治理结构的问题?

  首先,可以假定当前学院治理的权力主体有三个:即党组织、行政机构和教授委员会,分别简称为党、政、学,那么可能的治理关系无非有两种:一种是上下治理关系,也即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服从的关系;另一种是平行治理关系,即平等协商的关系。显然,无论是构建党在上位或政在上位或党政联合在上位的上下治理关系,都无法适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的“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的要求。因此,学院治理关系的变革只能建立起党、政、学三者平行治理的关系,构建起三者共同负责、分工合作的运行机制。

  具体而言,可以有两种改革方案,一是党、政、学三方共同构成一个决策组织,二是与现有的党政联席会平行,单独设立教授委员会,与党政联席会一样具有决策职能。就第一种方案而言,学院实行党、政、学共同负责、分工合作的治理体制,通过“党政学联席会”来协商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党政学联席会”不用规定谁负主要责任,主要是明确各自的职能范围,让三方既有明确分工,又都在“党政学联席会”议事范围内“共同负责”。第二种方案:党政联席会可以授权教授委员会决策教学、科研等相关学术事宜。在党政联席会授权的情况下,教授委员会有对学院一些重大学术事务行使最终决策的权力,无需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但原则上也有责任向党政联席会汇报工作。

  综上分析,由于目前多数高校的教授委员会只是设在学院一级,完善教授委员会在学院治理结构中的决策运行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笔者认为,体现“教授治学”理念莫过于构建教授“问学”、“治学”的制度平台和组织运行机制,真正体现教授委员会在学术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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