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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力提升离不开依法从严治军
■吴长胜//www.workercn.cn2014-06-09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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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从严治军是古今中外治军之道的精要所在。《韩非子》说过:“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人们习惯认为,依法治军与从严治军是针对部队管理而言的,但这种认识并不全面。依法治军的“法”涵盖有关军事的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军事条令、条例和各种纲要。就战斗条令和作战纲要而言,其对战斗力的提升是直接的。二战初期德国之所以纵横战场,与其前瞻、科学、及时颁布的战斗条令有很大关系。德军早在1918年就颁发了《阵地战中的进攻》条令,对合同战术进行了第一次规范。1934年修订的《合成兵种指挥与作战》条令对合同战术又进行了相对科学、深入的规范,为后来的“闪击战”提供了制度保证。越战之后美军战斗条令犹如雨后春笋,有力推动了美军战斗力提升。

  未来作战是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其联合性、精确性、协调性等要求不断提高。根据系统理论,影响战斗力的要素越多、越复杂,秩序、规则、程序对战斗力生成所起的作用就越大。在信息化条件下,作战力量多元、形式多样、空间多维、手段多种已是必然,这就要求参战的各个环节、各个要素必须丝丝相扣、精确对表,而对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的严格遵循恰恰是实现精确的重要保证。这一方面要求必须制定科学合理、能够准确反映现代作战规律的规则条令,另一方面则要求必须严格执行。“高技术武器不会必然成为一种优势”,其效能的发挥与法制化程度成正比例关系,依法从严治军也是未来体系作战的要求。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一定要立足现实、放眼未来,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针对体系作战需求,加快法制更新速度。制度具有稳定性特征,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对制度怀有敬畏之心,不能朝令夕改。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法制更新速度,在定章立制时适当前瞻、合理超前。要缩短制度更新周期,依据时代的发展及时吸收新成果、新经验、新成就,一方面建立新的法规制度,另一方面在原有的法规制度中充实新内容。提高制度的前瞻性,在预测、预判上下工夫,根据军事发展趋向、部队转型趋势、作战发展方向、部队结构变更等一系列变化制定法规。同时,利用这种前瞻性预判反过来推动变革,牵引部队转型发展。要通过法规理顺联合训练指挥关系,实现体系作战功能耦合、系统效能倍增,统一军民通用标准,提高整体效益。

  着力解决法规产生渠道“堵”的难题,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如何让基层广泛参与的问题。条令、条例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作战。对部队管理、发展过程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应广泛征求基层官兵意见,鼓励讨论,不设禁区,不乱扣帽子,对一些好的建议要及时反馈,迅速固化,从而增加条令的实用性、时代性、客观性。可制定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评估修改机制,设立相应机构对编写的条令进行跟踪调查,以评估其有效性和适用性。确保随时在训练中发现条令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实现条令滚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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