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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职工权益是中国工会工作的必由之路
郭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必须要实行法制化,劳动关系市场化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前提,而劳动关系法制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争取职工合理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中国工会责无旁贷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市场与法制,法制与民主是中国工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没有广大职工民意支持的工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法律保障和手段的工会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市场经济竞争和效率的压力下,在职工民主意识和诉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工会组织只有运用法律武器,强化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中国工会才能够不辱使命,代表好、维护好职工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中国工会十六大就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特别强调指出:不断强化源头参与和制度创新,增强工会工作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
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过程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计划用工、终身制到市场选择、合同制,从国家分配、行政管理到自主择业、法律规范,从固定工资、劳动保险到协商薪酬、社会保险,等等。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市场化都是伴随着法制化发生发展的。1986年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国营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四项暂行规定出台;1992年市场经济目标确立,1994年《劳动法》出台,随之一系列劳动立法相继出台。劳动关系从国家化、行政化向企业化、契约化发展的进程就是市场化、法制化的进程。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大胆探索。市场经济有其自身规律,劳动关系的“强资本、弱劳动”是客观存在,资本对利润的追逐是无限的,也正因为如此,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又不能绝对市场化。如不能平衡好劳资这一利益关系,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就会经常出现,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绝对市场化则必然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化。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通过立法加以干预,进行调整和不断矫正。劳动关系法制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适应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新形势,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次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劳动关系市场化开启工会工作市场化法制化的进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强资本,弱劳动”的客观存在,组织起来成为越来越多的职工群众自觉选择,切实维权则成为工会组织责无旁贷的天然职责。工会组织必须适应这一历史潮流,探索和掌握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律,学习和运用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手段,代表和维护好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工会组织作为社团组织,既没有行政审批、监察、处罚等权力,也没有司法审判、强制执行等权力,只有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范围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开展维权工作。
新时期新阶段,工会工作需要法制作为维权工作的依据和手段。在工会的大力推动下,1992年《工会法》和1994年《劳动法》先后制定出台,2001年10月又推动修改了《工会法》。《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责,强化了工会组织的权利以及经费财产的保障,对工会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工会开展依法维权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提供了具体手段和方法。以《劳动法》为主体的劳动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工会工作法制化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和条件,同时也提出了工会工作法制化的新要求。工会工作法制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进程中工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