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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
//www.workercn.cn2014-11-25 07:34:33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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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现实中,客观存在着市场化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动”的特性,因此说,劳动关系是不能绝对市场化的。那么如何才能使劳动关系市场化保持健康有序和谐的发展呢?

  郭军: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同样面临着“强资本,弱劳动”的客观存在,因此不能绝对市场化,否则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就会经常出现,劳动关系就不可能和谐。也就是说,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过程,应当也的确是伴随着劳动关系法治化同步发生和发展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提出,1992年《工会法》出台,以及1994年《劳动法》应运而生,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成为发展方向。自此,劳动关系市场化开始进入了法治快车道。其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次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地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进程实际上就是法治化的进程,劳动关系市场化是劳动关系法治化的前提,而劳动关系法治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保证。

  当然,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还处于一个渐进的过程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记者:您认为,调整和保障市场化劳动关系的手段和方法是什么?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治国理念层面上给出了怎样的支持?

  郭军:保障市场化劳动关系公平公正的有效方式只有法治化。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高度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如果不能有效规制,则必然走向冲突化,将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停滞,社会经济发展受阻,社会和谐稳定受到影响。而要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就要解决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问题。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要求劳资双方拥有各种机会、建立各项规则、行使各项权利是公正、合理的,且符合发展规律,这只有靠法律和契约来保证,前提就是法治。通过法定劳动标准保证劳动者实现最基本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定契约规则保障劳动者争取最现实的合理利益,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方式必须法治化。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主体,也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行为加以规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约,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划底线、定规则”的方式,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惩罚。

  “划底线”,即通过法律规定最基本的劳动标准条件,划定合法与违法的底线。劳动关系是否建立虽然是资源配置问题,但是如何建立则不是绝对由市场决定,而是要以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标准条件为底线。

  “定规则”,即通过法律确定最起码的协商签约规则,明确合法与违法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则就是违法,就要承担违法的后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则即为合法,法律予以保护。劳动关系合法不等于合理,而劳动关系不合理绝对不可能和谐。

  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公平公正必然要求法治化、依赖法治化。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本报记者 许跃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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