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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
——访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郭军
法治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保障。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公平公正必然要求法治化、依赖法治化。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次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地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论述客观而充分地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的内在一致,不仅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了明确思路,而且为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与动力。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定,对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使劳动关系逐步走向高度市场化有着怎样的影响、作用和关联?
郭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治国理政的战略决策,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角。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直接响应,两者之间是有着深刻和必然联系的。
法治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保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最重要的论述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经济”的着力强调正是对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表明经济发展的模式和决策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要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对于工会所依托和面对的劳动关系而言,意味着劳动关系将高度市场化。无论是就业与招工,还是薪酬与定额,劳动关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均要由市场来决定,但是劳动关系高度市场化并不表明劳动关系可以绝对市场化,市场决定是有前提的,即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劳动关系中的市场决定也不是无条件的,也是在劳动关系要素的配置中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而在劳动关系的整体规制中,国家依然也必须进行干预,而干预的基本手段就是立法,依法加以规范。
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发展必然法治化。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市场化劳动关系必须法治化,这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相应的市场规则,其有效的方式就是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加以干预。劳动关系的法治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