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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召开首次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若干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并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负责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中级以下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企业工会履行下列企业民主管理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和有关方案;
(二)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企业事务公开情况;
(三)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征求职工代表的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的素质,鼓励职工就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企业文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大会适用本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