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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企业民主管理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选举或者罢免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企业事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关于投资、担保、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企业公积金的使用等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和奖惩办法,以及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对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以及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评议、监督企业中级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第十八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报告,讨论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