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平衡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张鸣起代表称
我国集体协商立法条件已较成熟
张鸣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3年至2013年,担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长期关注劳动和工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
“集体协商立法这个事儿,我关注不是一天两天了。在全国总工会工作期间,曾多次参与处理因为集体协商不成出现的劳资纠纷事件。近年来也曾作课题立项专门研究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协商立法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张鸣起晃了晃手中拿着的关于加强国家集体协商立法建议,笑着对记者说,经立法形成稳定的法律规则体系,能够保护当事人权益,集体合同法立法更是如此,所以特别需要多宣传,多呼吁。
集体协商历史百年
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其实集体协商的历史已有百年。集体协商是一个过程,最终协商的内容、结果以集体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订立。因此集体协商有时也叫集体合同。”张鸣起说,我国的集体协商合同立法实践可追溯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内部组织——中国劳动组织书记部拟定的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新中国建立后的工会法也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伴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步伐,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重新确立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此后,集体合同的立法实践便成为我国劳动法立法实践发展的重要主线之一。
张鸣起介绍说,集体协商逐渐被社会认可,一些企业也积极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处理好和劳动者的关系。但那时以“盆景式”的典型居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协商结果也未得到职工广泛认可。近年来,集体协商在企业中较为普遍地展开,社会影响越来越大。集体协商主要围绕工资、安全生产条件、休假休息等方面内容展开。
“但是,实践中,集体协商80%以上都是工资协商,因此,集体协商也被称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代表与劳动者代表之间的平等协商,因此有利于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是解决劳资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载体。”张鸣起说。
回应社会公平吁求
具有多年工会工作经验,常年和企业、劳动者打交道,让张鸣起对劳动关系具有深刻的认识,也更意识到集体协商立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刻不容缓。
“劳动关系问题毫无疑问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核心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实中,由于职工诉求渠道不畅,集体劳动争议导致的集体停工事例举不胜举。”张鸣起说,建立劳动关系方面我国有劳动合同法,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平衡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则相对缺失,一些规定散在多个法律法规中,既不成体系,也不便实施。
张鸣起向记者再次强调了集体协商立法的重要性。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必须法定一个双方都能提出诉求并有协商可能的平台,这种缓冲地带的存在才可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仅凭单方意志决定双方利益分配状况的关系中不可有所谓的和谐,集体协商立法势在必行。
张鸣起说,目前我国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主要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基础,以集体合同规定等部门规章为具体施行依据。各地也因地制宜,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总体来看,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是缺憾和不足十分明显:法律规定较原则和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现有集体合同规定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违法责任不明确,刚性不足,致使部分企业集体协商失序。
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对其法制化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既需要通过立法将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做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又需要通过完善开展集体协商的制度规则,为这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立法也符合我国目前劳动关系领域对公平正义的强烈吁求。”张鸣起说。
20年实践奠定基础
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42万份,覆盖企业632.9万家,覆盖职工近2.9亿人;全国有27个省(区、市)出台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多在劳动法典中专列篇章,或以单独立法形式对集体谈判作出规定,这些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借鉴。”张鸣起认为,20年集体协商实践,为我国集体协商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我国目前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集体协商立法条件。
他建议全国人大和相关部门,尽快对集体协商立法展开立法可行性研究,尽早将集体协商法提上立法日程。
谈及集体协商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张鸣起认为应参考现行的相关规范,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各地的集体合同条例,并根据社会现实需要,弥补现行规范的不足。
在立法宗旨方面,他认为要体现三方面内容。规范集体协商制度运行,通过系统的法律规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团体的集体协商行为进行有益的指导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集体合同规范订立和合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集体协商法应秉承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贯穿始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集体协商法应防止双方利益过分失衡,以达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
(本报北京3月7日讯 本报记者席锋宇 摄影/本报记者 王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