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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少年刑事案件代理人出庭率100%
//www.workercn.cn2014-03-20 16:07:10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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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既有利于更好的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有利于发挥亲情教育挽救的感化效果。但近年来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大量法定代理人或因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知,或因主观心理顾虑不愿出庭,或因客观经济困难难以到庭,给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带来困难。
    针对这一现象,福安法院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提高法定代理人出庭率:首先,穷尽手段查找联系方式。对通过阅卷发现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的,以电话方式告知基本案情及开庭时间,并强调到庭的必要性;对只有联系地址的,将相关法律文书迳行邮寄送达;对联系方式记载有误的,与被告人谈话,告知其家属到庭的重要性并让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对有辩护人的,则要求辩护人协助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次,穷尽释明消除心理负担。高度重视对法定代理人的释法引导和诉讼服务,耐心作法律解释工作,告知法庭将依法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裁判文书封存等保护性措施,打消不必要的心理顾虑。再次,穷尽关爱提供司法援助。对于因经济原因不能到庭的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办理探访和申请法律援助事宜的咨询电话,积极帮助其解决因经济困难无法出庭的问题,解决其后顾之忧,尽力说服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福安法院注重加强引导提高责任意识。引导法定代理人客观评价子女犯罪的法律与社会后果,避免人为夸大负面影响,鼓励其积极运用亲情感化,帮助失足少年回归社会。福安法院还注重加强与公、检察机关的联动。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该院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加强沟通、交流经验,强化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意识,加大通知、促使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程序的力度。此外, 2012年底,福安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合适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到、有碍侦查、身份不明、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无法及时到场以及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等情况下,可以通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作为合适代理人到场参与讯(询)问、审判;《规定》还明确了合适代理人的条件、推荐机构、任期、权利、义务等内容;合适代理人一旦介入案件,必须保密,在法院宣判之前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案情,防止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及影响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2013年至今,福安法院受理的涉少刑事案件中,仅三起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未出庭,但安排了3人担任了这三起案件的合适代理人,确保了少年刑事案件代理人出庭率达到了100%。(钟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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