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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20年已成劳动者权益“保护神”
内蒙古4万工会监督员力促《劳动法》实施
当地法律界人士提醒,该法尚需进一步完善
中工网讯(记者张玺 通讯员朱杰)《劳动法》颁布施行20年来,已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工会切实维权的“利器”。内蒙古各级工会通过立法和政策参与,积极履行表达职工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目前,全区已有1.7万多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4.4万多工会劳动法监督员在全区各地对《劳动法》的实施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等单位举办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介绍,各级工会依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12351职工热线等渠道,基本建立起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协商和人文关怀等多种方法,为职工提供协调、仲裁、诉讼等方面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前不久,自治区总工会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团,为做实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维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起草并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 675-2014《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已于今年4月20日正式实施。《评价规范》由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结果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并载入企业社会公共信用记录体系。
目前,内蒙古在国有集体企业和工业园区全部参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基础上,已推动80%的建会非公有制企业参与了创建活动。全区共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732个,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32个。
又讯 (记者张玺)在当天的座谈会上,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劳动法》颁布施行20年来,我国经济结构、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的部分法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劳动关系调整的要求,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劳动法》。
据介绍,《劳动法》的颁布施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有业内人士认为,《劳动法》采取纲要式立法模式,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缺少单项立法,难以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例如对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3条,还不能有力地推动这一制度的实施;对违反《劳动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等。同时,在《劳动法》贯彻实施中特别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一些企业职工还不能享受基本社会保险,一些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一些企业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