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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委出台《意见》支持工运事业创新发展
首次单独就工会工作出台综合性文件,包括21条刚性规定,50多条推进措施
中工网讯 (记者李丰)近日,贵州省工会广大干部职工在组织学习贯彻中共贵州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时纷纷感叹,《意见》“给力”。
据悉,去年11月以来, 贵州省总工会先后开展了两次调研,在此基础上,省总工会推动大调研成果转化,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代拟稿)》呈报中共贵州省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黔党发[2014]12号文件。
《意见》共有六个部分。全文有21条刚性规定,同时明确了50多条推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要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各级统战、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联等部门要支持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依法支持工会组建和职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工作机构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工会资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意见》要求,在提名各级地方党委委员时,应有工会负责人作为候选人。进一步健全人大、政协支持工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保证生产一线职工及工会干部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占有一定比例。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大力支持工会工作,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政法机关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诉讼、职工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和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县以上地方总工会主席可由同级人大或政协领导班子副职兼任,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可由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副职兼任。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副职待遇。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工会干部纳入党政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和管理的统筹规划,重视工会干部培训,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工会领导岗位。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袁周表示,这是省委首次单独就工会工作出台的综合性文件,《意见》将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贵州工运事业发展,也是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推进贵州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出台的重要文件,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贵州工运事业已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必将步入新的发展征程。
目前,贵州工会上下正按照省总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