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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企业拒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将受处罚
//www.workercn.cn2014-01-15 14:16:25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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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近日,内江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市内企业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将受到处罚。

    自2013年12 月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内江市人社局、总工会、经信委、工商联结合内江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草案)》,并多方征求意见。近日,内江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在《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基础上,对工资集体协商总则、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等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七、罚则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实施细则》从工资标准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参考因素中规定的“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应包括的内容、工资支付制度、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细化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6个条件和2项程序。用8个款项对罚则内容进行了完善,对有“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相抵触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5种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协调处理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的全面实施,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标准和依据,进一步推动更多企业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同时为推动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确保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上发挥重要作用。(刘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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