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集体合同-正文
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www.workercn.cn2014-11-13 08:34:58来源: 山西日报
分享到: 更多

  工资津贴及调整幅度都可作为协商内容,企业不协商依法受处罚

  记者:据了解,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我省出台《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应当”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否具有了强制性意义?

  张晓锁:这是社会对此的误解。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集体协商明确规定为企业的义务,不是选择性的,只不过分散在各个条款中。本《条例》就是在充分研究国家法律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法律法规中的“应当”就是要履行的义务。

  记者:协商内容和标准是各界都很关注的焦点,哪些内容可以依法协商?

  张安顺:《条例》规定,双方不仅可以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的标准进行协商,还可以协商奖励性工资、津贴补助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协商试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协商离岗职工的生活费等,还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内容十分丰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来确定协商内容。

  张晓锁:《条例》还明确,区域或者行业已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职工方可以与本企业签订补充协议,且不得低于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意味着,区域或者行业内,经营效益更好的企业,职工有权与本企业协商,争取更高的工资待遇标准。

  记者:职工代表参与协商,说不定会被不理解的老板们 “记恨”,《条例》有没有保护规定?

  薛蔡杰:如果没有保护,我们宁可少挣些钱,也不想丢了饭碗参与协商。

  张安顺:《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协商代表的保护措施。双方协商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结束之时。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本人和企业工会的同意。同时,参加协商及其相关会议、培训等,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及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薛蔡杰:如果真被降了工资或者被开除了,谁来管?

  张晓锁:因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如果被降低工资及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依法支付赔偿金;如果被解除合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补发在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依法支付赔偿金。同时,各级工会组织要给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代表提供支持和帮助。

  张晓锁:我省工会聘请专职指导员145名、兼职指导员5000余名,弥补协商职工不掌握法律、合同专业知识的缺陷。

  政府要承担责任有效监管,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各司其责

  记者:那些雇一两个“小工”的拉面馆、理发店可以协商吗?如何协商?

  张晓锁:可以。基层工会就以一条街、一个楼宇、一个集贸市场等为单位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在企业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园区集体协商。比如交城银通工业园区,涉及6个行业,工资分配方式多达13类,有计时的、有计件的、有按绩效的、有包干的,纷繁复杂。工会聘请专业人员摸底调查,最终签订了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合同对园区内不同行业之间、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岗位之间、同一企业内劳资双方之间4个方面的工资分配均进行了有效平衡,得到各企业赞同。合同文本还被全国总工会作为示范文本采录。

  记者:企业如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要承担什么后果?谁是这部《条例》的执法者?

  张晓锁:各级地方政府承担主导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是这部《条例》的执法者。《条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审查、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地方工会依法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企业代表组织依法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帮助。

  张安顺:劳动行政部门对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等七种情况具有执法权,可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不仅要依法处罚,而且要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还要向社会公布,这就意味着,企业信用等级就会降低,甚至被拉入“黑名单”。《条例》还提出了地方工会的重要作用,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地方工会可以向企业提出 《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受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十五日之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也是首次将《两书》制度作为工会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写入法律,使得工会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实质性监督权。

  记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国企私企,还有哪些企业适用本《条例》?

  张安顺:《条例》所指的企业,不以是否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来框定,包括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以盈利为目的、且雇用工人的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组织。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国企、私企,驻晋央企、劳务派遣企业、小微企业,包括跨国、跨地区性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依照《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记者 尚慧辉)

1 2 共2页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