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未成年人问题上,我国立法需要全面转型。在理念上,对未成年人应当实行双向保护模式,既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威慑不法分子,也要强化保护者的法律责任,推动主动保护。特别是在未成年人面临严重危险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情形下,应明确特定责任人的特定义务。
近年来,屡次发生校园暴力、父母虐待和养父性侵等未成年人受害案件。笔者认为,在保护未成年人问题上,我国立法需要全面转型。在理念上,对未成年人应当实行双向保护模式,既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威慑不法分子,也要强化保护者的法律责任,推动主动保护。特别是在未成年人面临严重危险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情形下,应明确特定责任人的特定义务。
设定强制报告义务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基本没有主动报案的能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经常发生在学校或家庭等私密空间,这需要负有法定职责的未成年人保护人(下称“保护人”),如教师、医生、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等,在发现侵害事实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确立了对未成年人侵害的强制报告义务。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如2008年的加拿大《儿童与家庭服务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报告涉及儿童色情的事项。今天,各国都在倡导“保护孩子,人人有责”的社会观念。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也逐渐从家庭为主走向社会参与,强制报告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如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除了对家暴的报告义务之外,各地都在尝试建立范围更广的强制报告制度。如杭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就要求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自杀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这些强制报告的规定,反映了我国正在与国际接轨,动用社会力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
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尚存缺陷
目前,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范围较窄,法律效力较低,立法欠缺系统性。尤其是,强制报告制度缺乏刚性执行力。例如,反家庭暴力法虽然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但对不履行该义务的责任人员仅是给予行政处分。强制报告制度未设定严厉责任,既没有强制色彩也不像法定义务,本质是道德要求,实践中保护人很少因未履行报告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导致该制度流于形式。例如,在2017年浙江某强奸、猥亵幼女案中,受害幼女下体撕裂、流血不止,犯罪嫌疑人先后带幼女到两家医院就诊,医生已经察觉到异常,但均以伤势过重无法医治为由让其离开而没有报警。同样,在一些幼女怀孕的案件中,老师或医生已经发现了异常,但都选择了沉默。更有甚者,母亲发现女儿被继父强奸竟息事宁人。
目前,很多国家已经采用刑事责任确保强制报告义务的落实,加大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如在美国,很多州不履行报告义务属于轻罪;在一些州,如果不履行报告义务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报告义务,成立重罪。又如,澳大利亚北领地的《儿童与少年法》,也对不履行报告义务设定了最高6个月的监禁。又如,南非2007年《刑法修正案》暨《性侵害及相关事项法案》规定,任何公民发现儿童遭受性侵害时而不报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概括性报案义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具有实质性约束力。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为强制报告义务设定刑事责任以防其成为道德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