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正在播出的电视剧《清平乐》的开篇剧情,便是仁宗得知生母在永定陵为父皇守陵后,思母心切,不等天亮就翻身上马,要出宫去看母亲。
不料,策马扬鞭的仁宗刚到城门口,就被守门将军给拦下。将军言道:“依《监门式》,监门官只持左契,需得大内钥匙库掌右契”,“这《监门式》规定,四更一点才能开”。
那么,什么是《监门式》?“左契”又是何物?“监门”字面意思是守卫城门。而“式”,是宋代法律形式的一种。中国古代法律形式构成复杂,宋朝更是繁多,有律、疏议、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断例、指挥、看详等,但最基本的是律、令、格、式四种,它们分工、性质各有不同而又互相配合、紧密协调,成为中华法系的基本构件。日本学者曾赞誉,“律、令、格、式可以说是秦汉以来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精华”。
律“以正刑定罪”,相当于用来定罪判刑的刑法典。
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之制度也”,规定了朝廷在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各领域的制度,是等级名分的体现。
格“以禁违止邪”,在隋唐之前是刑事法规,起着补充和变通刑律的作用,隋唐时转变为“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是国家机关政务管理规范。格主要来源于皇帝因人、因事、因时而临时颁布的制敕,由司法部门增删、分类、组合、汇编而成。格作为整编公布的制敕,既保证了律令的相对稳定,又便于法律随时势的变易而修订。
式“以轨物呈式”,为“其所常守之法也”,是朝廷各机关的办事细则、公文程式和职权责任划分规定。如《吏部式》是有关官吏管理的规章,《度支式》是关于赋税征收中运输、折抵、调配等方面的规定。《清平乐》中的《监门式》,就是关于城门早启晚闭、夜间开启和日常管理方面的细则。
(二)
北宋开封城门依据距离皇帝远近,可以分为京城门、皇城门、宫城门和殿门等。殿门和皇帝最近,京城门最远。当时城门早启晚闭和人员出入的管理非常严格,根据《监门式》规定,宫城门和皇城门每天四更二点开门,京城门四更一点开门。
如不按规定时间开启城门,则要根据城门位置处以不同的杖刑,“殿门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杖八十,皇城门杖七十,京城门杖六十”。城门距离皇帝越近,受到的杖刑越重,以保证皇宫和皇帝人身的绝对安全。
城门钥匙并不存放在守门卫队处,而是在皇宫大内钥匙库。守门卫队只保管《清平乐》剧中监门官所说的“左契”,即标注有城门名称的铜鱼符左半部分。临近四更时,守门官拿“左契”到大内钥匙库,与另一半铜鱼符即“右契”合符后,方可取出城门钥匙,同时留下“左契”作为取钥凭证。守门官按时间开启城门后,返回大内交还钥匙,取回“左契”。至此,城门开启程序才算完成。
京城门开启后,官员百姓可依规依法较为自由地出入。但皇城门和宫城门在白天仍然实行严格的管理,“宫禁之门,法最严密”,官员凭借保存在守门卫队的“门籍”方可进入。“门籍”上写有官员的姓名、职务、年龄、体貌特征等信息,以备守门官进行勘验。“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罪”,如果无“门籍”擅入,或假冒他人“门籍”进入,则要处以“阑入罪”即擅闯罪。“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名加二等”,擅闯宫门徒刑二年,擅闯殿门徒刑两年半;如果携带武器进入,更要加重二等处罚。
尽管法规如此禁令森严,有时还会发生擅入之事。就在宋仁宗至和二年(1054年),有个叫麦昭吉的工匠利用进入皇宫做工的机会,在包袱行李中暗藏刀剑,“历诸门,抵便殿,曾无检察,略不觉悟”,从皇城门进,历宫城门,直到殿门,竟然没有一个守卫对其进行安检,差点致使仁宗发生不测。事发后,麦昭吉“具狱”处置,“诸门监官守卒”也被依法严惩。
相对于白天,城门夜间的管理更加严密。《监门式》对城门关闭时间有明确规定,“宫城门及皇城门钥匙每去夜八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京城门钥每去夜十三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城门关闭程序和前文所言开启程序基本一致,但不按规定时间关闭城门的处罚,要比不按规定开启城门加重一等,即殿门杖一百,宫门及宫城门杖九十,皇城门杖八十,京城门杖七十。
城门夜间关闭上锁后,若需开启,必须首先由皇帝亲笔书写命令,办事人手持命令、鱼符及写有要开启何门、出入人员姓名人数的报告,到中书门下签字盖章。然后和监门卫等官员一起再当面向皇帝覆奏核准,取出钥匙和门符奔赴城门。众人在火炬映照之下,合符勘验无误,方可开门。
(三)
如果不经请示就擅自或不按程序开门,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如果不检查门符就开门,即使门符为真,也要判处三年徒刑。“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如果在门符不合的情况下违规开门,流放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不请示皇帝擅自开门者,直接绞刑处死。
即使遇到水灾火灾和边防告警的突发事件,如果不严格履行程序,宫门在夜间也不能开启。
仁宗时,有次“禁中夜火”,皇宫夜间失火。宰相吕夷简率值班官员意图进宫救火,但各处宫门皆“闭而不纳”。有人建议 “可斩关而入”,可吕夷简答曰“不可”,只是“自东而南,自南而西,自西而北,周旋叩关”,在宫外徘徊一夜不得其门而入。等到天亮东华门开启,众人进宫时,“殿宇多灰烬”,很多宫殿已经被烧成涂炭。而仁宗皇帝既没有追究守门将领不开宫门贻误救火之责,也没有怪罪吕夷简。
嘉佑五年(1060年)九月,仁宗最疼爱的福康公主即《清平乐》中的赵徽柔,因与驸马、婆婆吵架,在深夜跑回娘家皇宫叫开宫门,向父皇哭诉要求离婚。司马光、吕诲等大臣闻知后纷纷上奏,要求仁宗依法戒斥公主,治其擅入宫门之罪。
通过这两件事,可以看出《监门式》等门禁管理法规在仁宗君臣心中的地位。除在开门程序上有严格规定外,北宋法律对城门守卫人员亦严加管理,尤其是严厉处罚私自换岗和冒名顶岗行为。《宋刑统》规定,“诸于宫城门外若皇城守卫,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把守宫城门和皇城门的守卫,如果雇佣指使非守门卫队人员顶岗,无论是替代者还是被替代者,均要判处一年徒刑。“以应守卫人代者,各杖一百”,即使是守门卫队内部私自换岗,也要各杖刑一百。“京城门各减一等”,把守京城门者出现换岗、顶岗行为,则减轻一等处罚。
北宋之所以实行如此严格的城门尤其是宫门管理制度,应该与吸取唐代宫廷斗争教训有关。唐代宫廷政变不断,每次政变成功的关键都是夺取玄武门等城门要地,因此北宋在“治内之法”上对城门严加管理,使得“本朝宫禁严密,内外整肃”,避免了“玄武门之变”类似事件的重演。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