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国际仲裁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各地纷纷挂牌成立国际仲裁院或国际仲裁中心。2014—2016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十余家国际仲裁院或国际仲裁中心(含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航空仲裁院、国际航运仲裁院、国际金融仲裁院等不同种类)。2017年以来,各地国际仲裁院或国际仲裁中心的设立更是呈现井喷之式,先后挂牌成立了20余家国际仲裁院或国际仲裁中心(含国际贸易仲裁院、国际物流仲裁中心等新增种类)。为保障“一带一路”顺利实施,我国的确需要建立权威、公正的国际仲裁机构,以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大量不可避免的国际纠纷,并在国际纠纷解决这一重要领域发出中国声音,发挥中国作用。但必须正视,目前我国国际仲裁机构的发展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解决。
根据统计,目前,我国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还比较有限。2017年,我国共受理国际仲裁案件(含港澳台案件)3188件,占全年案件总数(239360件)的1.3%,共有60家仲裁机构处理了国际仲裁案件,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253家)的23.7%,其中超过100件的仅有4家。2018年,全国共受理国际仲裁案件(含港澳台案件)3673 件,占全年案件总数(544536件)的0.67%,与2017年相比降幅较大,共有56家仲裁机构处理了国际仲裁案件,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255家)的22%,其中超过100件的仅有3家。
可以预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将会逐步增多。但是,我国新近成立的众多国际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还不够高。它们中的许多还缺少真正达到国际水准的仲裁专家,并且彼此之间经常出现争夺仲裁员、争夺案源等内耗现象。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如何尽快发展出符合“一带一路”建设需求的国际仲裁业,是我国必须尽快思考、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要在国际仲裁领域确立中国的权威地位,就必须以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的客观、公正赢得各方当事人乃至国际社会的信赖。毕竟,国际仲裁业比拼的是仲裁本身的质量,而不是开设仲裁机构的数量。
为了配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应当率先建立符合“一带一路”特点和需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一带一路”将在世界范围内促成巨量的投资和贸易项目,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数量众多、种类多样的国际纠纷。这些纠纷必须以高效、合理的方式解决;因此不能完全依赖于相关各国“各自为政”的司法系统,也不能完全依赖于传统的西方国际仲裁机构。可以由我国主导,由“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重点参与,尝试建立各方公认的新型国际仲裁体系。
国际仲裁的核心价值是客观、公正。作为“一带一路”的首倡者,中国无疑有大量重要的海外利益需要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必须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国际仲裁领域,任何国家都要避免无原则地偏袒本国当事人,以致损害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精神。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世界上较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在仲裁领域拥有长盛不衰的国际声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其中立性和专业性。为此,我们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充分发挥我国体制优势,改变目前存在的各地一哄而起、重复建设各种国际仲裁机构的乱象,发挥我国举国体制优势,尽快整合构建统一权威的“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建立真正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仲裁中心。目前存在的低水平重复、内耗甚至恶性竞争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国际仲裁业的形象,不利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保障。
二是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和需求,大力吸引真正具有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的国际仲裁专家(包括足够数量的外国专家),组成真正权威、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国际仲裁员队伍。“一带一路”国际仲裁应当也必须做到专业、客观、公正。目前各地存在的以国内仲裁员为主、“自说自话”的做法显然无法达到国际社会的期待和要求。
三是尽快遴选业务能力强、外语水平突出的国内优秀仲裁员,大力加强其与国外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仲裁院、商会、法院等)和人员(如国外仲裁专家、法官等)的交流、学习,使其成为“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的中坚力量,与中心的国外仲裁专家一道,切实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及时、有效的法治保障。
四是做好长期规划,切实加强后备队伍建设,在国内相关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中有计划地培养“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业的后备人才,在实习就业、出国留学资助、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素质,以保障“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的长期、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