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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中旬,礼泉农民工陈玉(化名)应聘到西安某水电安装公司担任水管安装工。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600元人民币,没有签劳动合同。开工以后,用人单位从未按时足额给陈玉发放过工资,为了继续干活,陈玉只能忍气吞声。
2012年5月26日下午5时许,陈玉在天朗湖工地安装排水管时外脚手架断裂,从架上摔下。工友们将他送到西京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胸11、12腰椎骨折;(2)腰4-5椎间盘膨出;(3)骨质疏松。公司得到消息后派人给他送去3000元人民币,让他写了借条,言明要从工资里扣除。一个多星期后因无钱治疗,他被迫出院,回到工地去找老板,老板不承认他是工伤,和老板讲理,老板派人把他赶出了工地。他到有关部门去投诉,因当初没签劳动合同,拿不出能够证明和该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不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认定工伤。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越来越严重,经人提醒,他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申请法援。工会法援也要确认劳动关系,但他实在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便想到回工地让同事们给他写受伤的证明材料。
老板得知他要回工地,派了两名打手把他堵在工地外毒打了一顿,陈玉向工会打电话求救。工会信访人员告诉他,先打“110”报警。“110”及时赶到现场,将打人凶手和他带到派出所进行笔录。两个凶手承认是老板派他们来教训陈玉的。民警又将老板“请”到派出所,老板承认陈玉是他公司的职工,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他派人去教训他,手下误会了他的意思。他向陈玉赔情道歉,并愿意派人送陈玉去医院看病。
从医院出来后陈玉又给市总工会信访室打了电话。工会了解情况后马上通知他去派出所,拿到谈话笔录的复印件。在谈话笔录上,老板明确承认陈玉是他公司的职工。
有了这份证明,工会又找到老板,老板承认陈玉给他干活,没签合同。有了老板的表态,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工会正式决定对农民工陈玉进行法律援助。
2013年3月4日,陈玉经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4月26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陈玉的工伤事故为九级伤残,属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013年5月22日,工会法援律师代表陈玉把某水电安装公司起诉到莲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被告自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申请人补缴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26日的“三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等九项,共计人民币131065.5元。长达一年半,状告无门的工伤官司,在工会的帮助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甄瑜 张来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