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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需加强法制保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院长、教授 杨冬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精神,以及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不断强化源头参与和制度创新,增强工会工作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的精神,全总出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这是完善政府和工会联系会议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是指政府与工会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商解决共同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联席会议制度是工会与政府相互关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工会源头参与的重要渠道。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涉及职工群众和政府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职工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劳动关系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工会的履职能力,而且促进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政府施政的有效性。
在党中央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不断推动下,联席会议制度已成为政府与工会之间民主协商的重要桥梁与渠道,为促进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职工核心利益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联席会议制度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普遍建立起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正在向地市、县乃至乡镇(街道)、开发区拓展。
目前,对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定期、不定期地通过与同级工会召开座谈会或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一些问题”。(2)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3)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为各地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尤其是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陆续出台《工会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均做出相应规定,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
联席会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虽然召开过联席会议,但连续性差,有的甚至几年不开一次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有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性规定层级不高,缺乏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需要对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对会议的性质、作用、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各级党委加强领导的重要责任、政府和工会各自应负的主要职责加以明确。
同一些地方性联席会议制度文件相比,《意见》具有如下亮点:第一,《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会推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第三,规定了工会在联席会议中承担的参与组织实施工作;第四,要求地方工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级产业(行业)工会积极探索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意见》中,对联席会议内容的规定包括:(1)通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工作中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措施;工会服务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2)研究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推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建功立业的有关问题;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对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3)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支持帮助的问题。(4)政府和工会认为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意见》的出台,弥补了工会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政策依据上的不足,其将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探索创新进行总结提升为指导意见,对于未来修改相关法律,丰富制度安排,加强制度保障等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内容。
当然,联席会议制度的真正完善,还需要适时修改《工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或者出台单行法规,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会议内容,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从而使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落实,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