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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中石油确山县石油分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2001年被莫名其妙地转成劳务派遣工。2013年,劳务派遣单位又把我除名。我已是快退休的人,没想到单位竟然如此对我。”近日,中石油确山县石油分公司职工高玉常向记者诉说,对自己这几年的遭遇感慨万端。
对高玉常的说法,中石油确山县石油分公司经理宋威则说:“2001年,公司因改制需精减富余人员,高玉常作为‘协解’人员被置换成为劳务工。其单位应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2001年年底才重新派遣到中石油确山县石油分公司工作。”
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高玉常向记者展示了一叠证明他身份的材料。材料显示,高玉常于2008年3月被任命为中石油确山县石油分公司任店加油站站长,该加油站为契约化站。按照契约,中石油确山县石油分公司除油料资源、销售价格、缴纳税费、证照使用、安全生产等统一管理外,职工工资、职工培训费、水电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等以销售返还现金方式提取,站内用工自主,劳务费分配自主,该站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2011年4月,中石油确山县石油分公司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中石油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决定关闭该加油站。之后,中石油确山县石油分公司安排高玉常驻站看守。
2012年11月6日,中石油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又以中石油确山县石油分公司任店加油站存在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和公司经营纪律为由,把高玉常退还给派遣单位,并建议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与其解除劳动用工关系。
2013年2月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决定解除与高玉常的劳动合同。至此,双方矛盾激化。
2013年4月25日,高玉常以违反告知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向确山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山县仲裁委于2013年11月8日裁决恢复高玉常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的劳动关系。对于这一裁决,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3月20日,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作出的关于解除与高玉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仍然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7月23日,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事实及理由通知劳动者所在单位工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上诉人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在作出对高玉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前,未征求中石油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和本级工会组织的意见,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 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