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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仲裁、一审法院又上诉到二中院,10个月都没解决的劳动争议,你们工会一个小时就帮我调解成功了,真没想到会这么快,太谢谢你们了!”10月24日,接过1.2万元赔偿款的职工储晓琪,一个劲儿的对工会调解员常卫东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离职后告公司索赔
申请仲裁获得支持
2006年9月,25岁的北京姑娘储晓琪被事视佳投资公司聘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单位与她签订了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时,双方没有续签,但她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没有投资项目,业务暂时搁置。2011年2月,事视佳投资公司注册成立了事视佳文化公司,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为同一人。在办公地点、人员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储晓琪开始做文化公司的工作,其职务为发行经理。2011年3月1日,单位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工作很努力,业绩也不错。但去年12月6日,公司领导找我谈话,说单位目前经营状况不好,要对员工进行遣散,我说公司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经济补偿。”储晓琪告诉记者:“我们员工个人属于弱势,面对公司是胳膊拧不过大腿,领导跟我说经济补偿的事以后再谈,我就只好同意了。”
她说,公司在她填写离职交接表时不让选“辞退”,她只好选了“解除劳动合同”那个选项。但从去年12月31日办完交接手续离开单位后,公司从未找她谈补偿的事。储晓琪几次联系领导均遭拒绝,于是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事视佳文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储晓琪提交了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离职交接表复印件、录音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公司辞退的。仲裁庭审时,单位要求将录音带回核实,但对其他证据材料全都不认可。
其后,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储晓琪提供的录音是关键性证据,对此用人单位有责任核实其真实性,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属于对质证权力的放弃,应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仲裁委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确认单位与储晓琪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裁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2.5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