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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特殊天气下,劳动保护如何更有效?
//www.workercn.cn2014-11-15 07:47:00来源: 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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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 (记者张昊)高温、台风、强对流、大气重污染、低温天气……日益增多的特殊天气,挑战着每个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作为今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内的立法项目,《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昨日进入立法听证环节。

  参加听证会有16位代表,多数肯定了其立法的创新之处。然而如何在作业时间、工资保障等具体问题上实现劳动保护,如何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来自企业、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妇女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员工代表等各方面的听证代表发生了较大争议。

  保护办法说了什么

  草案里说,当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除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劳动者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得因此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比如,用人单位违反了上面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高温和低温天气劳动保护,草案对作业时间长度、工间休息场所、高温津贴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0℃以下,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听证代表有何争议

  不过,条文中对劳动者“过度”保护、对用人单位较多的义务引起了代表很强的质疑声。

  “特殊天气,劳动者可以不上班的情况下企业承担不减工资、同工同酬的待遇,显然不合理,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压力。”立法志愿者、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许静芳坦言,现在不少中小企业盈利能力岌岌可危,现在还要看天吃饭,实在是为难。

  许静芳直言不讳地说道:“在特殊天气下用人单位是不存在过错的,双方在劳动合同上如果没有约定特殊条件下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然而也有代表对此反对。宁波市总工会杨真照认为,根据调研,因特殊天气造成人的情绪、生理上的波动,容易发生违反安全规程的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这样一想就容易理解为什么国家要落实劳动保护,无非是减少安全事故的一个措施。

  地方规范的生命力就是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对企业提出的义务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宁波市政策性别平等评估专家库成员、浙江万里学院唐先锋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用人单位可以停产停工停业。如果用了"可以",那么很多用人单位从自身的经济效益考虑,有了一个选择,可以选择不停工。操作性上就基本上达不到立法的目的。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这里面是不是要增加政府的财政补贴或者减税?应该有一个配套的东西。”

  建议:特殊天气下工伤,应享工伤保险待遇

  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李霞说,“去年菲特台风来了以后,我们很多职工家里住得比较远,但是我们单位有同事要求来上班,但是还是出不来,有好几个职工也受伤了。”

  她建议说,“如果台风天气来了,我们这样的企业不能停工停产,万一员工发生人身伤害,算不算工伤?在这个草案中也应该加一条,来保障我们这些职工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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