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法律工作-正文
宁波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开听证会
//www.workercn.cn2014-11-15 07:46:21来源: 宁波晚报
分享到: 更多

  昨日,市法制办举行《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16位听证代表就特殊天气、企业责任、工资补贴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建议制定符合宁波实际的标准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云,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宁波的温度界定与我国著名“火炉”重庆的规章是一样的。“重庆跟宁波的天气,温度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啊,怎么能一样标准呢?”比如,《草案》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0℃以下,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但这样的天气,宁波历史上都非常少,这两年几乎都没有的。”

  担忧企业是否担责过重

  “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偶发的气候现象,又不是企业引起的,但为什么最后是用人单位来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根据《草案》,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将被处以最高30000元的罚款。不少听证代表提出担忧,这样是否会给企业造成过重负担?

  宁波市荣誉市民徐旭昶是香港华信集团负责人,作为在宁波投资的一员,他表示,现在北方部分城市的天气远比宁波糟糕,但宁波能在全国率先走出极端天气下劳动保护办法,是很好的举措。但他说:“我担心这个《草案》出台以后,雾霾天气要是到了三个月怎么办,付三个月的工资吗?”

  员工最关心工资补贴怎么发

  现在大部分企业实行的是计件计时工资制。虽然企业没有扣除、降低劳动者工资,但是实际上如果这个员工这一段时间停止工作,他的计时计件工资就达不到原来的平均计件计时工资,实际上工资是在降低。“对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的收入问题,《草案》还要进一步明确。”

  宁波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杨真照是一名工会组织代表,他说,现在企业在实施的是两种工资,一种是按月计发,一种是计件工资。“我建议,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劳动工资应当照发。怎么发,国家和省有专门的规定。” (记者滕华)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