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连续无理由旷工,如果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合法,企业有理由将其辞退。然而,日前,浙江宁波一家企业因员工无故旷工3日将其解雇,最终却要赔偿员工近10万元。
其原因就在于,该企业未通知工会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记者采访发现,类似案件不止这一起。专业人士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如果该单位未成立工会,则需向上级工会征询意见。
因未事先通知工会被判违法解除
2013年10月25日,张某入职宁波某机械制造公司,担任产品设计工程师。2018年5月2日至4日,他连续旷工3天。张某所在的公司认为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在2018年5月7日,向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于被辞退的事实,张某表示难以接受。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万余元。2018年9月,当地仲裁委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于是向法院起诉。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一审法院认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未按该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张某所在公司辩称其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未建立工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
既没有告知,也未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还没有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9.8万余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虽然公司并未成立工会,但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告知工会是前置程序”
近年来类似案例还有许多。不少企业因没建工会,使得原本看似“有理”的事情,最终反而要掏赔偿金。
2015年时,深圳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张某于2012年7月入职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3500元。2015年3月,张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连续旷工3天。其间部门负责人多次与张某联系,均没有联系上他本人。
2015年4月,公司向张某住所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写有“员工在岗期间连续旷工3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手册》的规定,依法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这起案件后续的发展与前述宁波案件如出一辙。最终,张某获赔2.1万元。
在这些案件中,职工被辞退的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未能履行法定程序,企业内部规章也未能与法律有效衔接。对此,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露莺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经过了民主程序且内容不违法的情况下,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旷工三天及以上构成严重违纪的条例,旷工的员工确实存在违纪的事实,王露莺认为,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在解除前,要将理由通知工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考虑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力量失衡的现实,现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通知工会、研究工会意见的制度。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是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和小微企业,应该怎么办?王露莺说,“那就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把事实告知上级工会。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程序,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
在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补充通知制度后,仍有因未通知工会而被判决违法解除的案例,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认为,多数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劳动法知识欠缺的结果。从制度完善的角度看,他认为应强化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表达异议的后果。“在一些国家,解除通知劳动者利益代表机构后,如果该机构表示反对,则推定解除违法。”
王露莺建议,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她认为,建立工会能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法可依,把纠纷预防在先、协商在前,使企业与职工共享发展。
当出现劳动纠纷时,王露莺说,用工双方可以联系当地工会进行咨询。她以宁波举例,宁波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甬工惠”中,开设有“在线律师”的咨询窗口,方便用工双方随时随地向工会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