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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民行科长的为民情怀
——记白山市江源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闫瑞明
闫瑞明到农户家中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能,解决群众法律诉求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俗称民行工作)在群众眼中是事关切实利益的工作,很多检察干部在查办贪腐大要案,或在出庭公诉时冲锋在前、劲足弓满,但在处理群众法律案件时,有时会有“清官难理家务事”的感触。闫瑞明——白山市江源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却怀着一腔热情,把民行这项工作干得有声有色,而且一干就是11年,跟闫瑞明接触过的人都亲切地叫他“老闫”。因工作出色,老闫连续5年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2011年被评为全省“检察业务岗位能手”,2012年荣获全省“百姓心中的检察官”提名奖,他带领的科室连续10年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单位。
匡扶正义 为民请愿
“要让每一位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检察人,闫瑞明始终以此为准则,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2007年8月的一天,伤残人士王某搭乘湾沟镇农民林某的牛车,途中,拉车的牛被汽车鸣笛声吓惊,逃窜时牛车将行人张某撞伤。事后,张某将王某、林某诉至法院,法院缺席判决王某承担对张某赔偿的连带责任,赔偿金额为30503.79元。
王某对判决不服,连续两年上访。闫瑞明受理此案后,经细致调查取证,查明:王某是顺路搭乘牛车,并非牛、车的所有权人。闫瑞明依法提请抗诉,法院再审改判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案件被高检院评为精品案件,并制作成电视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2003年12月28日,长兴煤矿工人王某某在井下作业时失火致身体烧伤,造成双手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判决煤矿老板只负责医药费,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某不服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提请申诉。闫瑞明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查,查明:原审判决采信的鉴定结论是由一名医生作出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之规定,存在评残机关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法向白山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法院再审,最终以长兴煤矿一次性给付王某某9.8万元赔偿金达成协议。当王某某拿到应得的赔偿款时,激动的热泪盈眶,他声音颤抖地说:“这钱得来太不容易了,没有检察官的公正执法就没有今天的结果。”
情牵百姓 关注民生
“干民行,就要为民做主,老百姓信任我们,我们要对得起老百姓。”闫瑞明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取暖是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然而,每年春节过后,有的老居民小区会出现供热不达标的现象,群众反映强烈。闫瑞明急在心里,他带领全科干警深入热户家中走访,到热力企业调研,摸清情况后,依法向江源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问题很快就得到了解决,群众高兴地向检察院送来了“检察发力,百姓心暖”的锦旗。
在闫瑞明的心中,只要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都是头等大事。春节期间,城区“招手停”由票价1元自行调成2元,群众表示不满,状告到了老闫这里。他带领科室干警反复同物价、交通等部门沟通,并暗访乘车,了解“招手停”乱涨价问题的原因。执着的老闫,经与多部门联合行动,票价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群众满意了,老闫的心也踏实了。有人说老闫太认真,居然为了“1元钱”煞费苦心。老闫却说:“1元钱关乎的是群众利益。”
在一次办案时,老闫发现交通局有关部门存在燃油补贴款未按时按规发放等问题。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向交通局发出检察建议,江源区交通局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整改,对近几年所有城镇公交班车、农村郊线班车燃油补贴款一次性发放450余万元。赞誉来了,闫瑞明却淡然地说:“群众利益得不到保护,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检察公信力也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