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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作机制规范程序
“很长一段时间,检察技术工作就是为办案提供技术服务,随着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检察技术充分融入到办案业务工作中。”王明彪深有感触地说。2004年,在辽宁省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中,检察技术处出具的17份法医鉴定书,全部被相关业务部门采用,其中有7份改变了原结论。
2003年9月15日,李某被某供货商雇凶砍伤头部及左膝关节,7天后在医院死亡。李某尸体经检验鉴定,确定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据此结论,加害方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有疑义,于是,该市检察院委托辽宁省检察院技术处对李某死因重新鉴定。受案后,王明彪和其他法医经过重新取材进行组织病理检验后,认为李某因外伤下肢活动受限,卧床治疗致静脉血栓形成,在其活动时栓子脱落,形成肺动脉栓塞,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该市检察院公诉部门采纳了新的鉴定结果,并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涉案的五名被告人中的二人无期徒刑,一人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7年,为加强检察技术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辽宁省检察院出台了《辽宁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检察技术工作与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协调配合的实施办法》;同年,辽宁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和公诉二处共同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死刑二审案件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暂行办法》,加强对死刑二审案件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提高死刑二审案件质量;2010年,为规范辽宁省检察技术部门对于重大、突发和疑难案件鉴定工作,更好履行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辽宁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制定了《辽宁省检察机关重大、突发和疑难案件鉴定制度》。
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
“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离不开司法效率的提升,司法效率的提升离不开科技的支撑”,王明彪说道。
辽宁省检察院技术处于2009年4月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实验室建设和认可工作6家试点单位之一,于当年8月23日通过现场评审,是全国首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省级院司法鉴定机构。同年9月,高检院在辽宁省检察院召开认可工作现场会,介绍推广辽宁省检察院率先通过认可的经验。
2013年底,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将辽宁省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确定为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即《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评价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试点单位。
2014年3月1日至3月2日,辽宁省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顺利通过了CNAS组织的专家评审。
谈到实验室认可,王明彪的兴奋之情溢于言表。他说:“通过CNAS认可以后,检察技术处依托实验室认可体系建立起了一整套适合本院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包括过程跟踪、质量控制、风险评估等流程,在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提供证据保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赵铁龙 刘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