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维修工李某前几年来重庆打工,租住在该市涪陵区聚龙大厦小区,该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8月8日中午,该小区住户张某家的卫生间漏水,小区临时管理人员刘某让李某过去帮忙维修。李某曾做过水电工,便答应了。一小时后,李某回到家,在家呆了不久,突然昏迷,家人急忙将他送进医院抢救。3天后,李某死亡。医院诊断为后脑严重摔伤导致死亡。
李某的猝死令其妻儿痛苦万分,李某的儿子患先天性心脏病干不了活,全家只能靠当售货员的女儿维持生计。由于付不起房租,他们只好搬离聚龙大厦小区,在外面租了一间半地下室。
让李家人不能接受的是,没有一位业主愿意为李某的死负责,李某家属无奈选择了起诉。
2007年8月底,李某家属将小区全体业主73户告到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要求业主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
法院开庭了解到,2000年聚龙大厦业主入住时,开发商曾聘请过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由于一些业主不愿交物管费,物业管理公司难以维持只好撤离。之后,小区的秩序较乱,垃圾成堆。同样是小区业主的刘某下岗多年,看到小区如此情况,便主动提出自己承担小区的保洁工作,并代收水电气费等。业主每个月按0.2元/平方米向刘某交纳物业管理费,共有1400多元,除了支付刘某800元工资外,剩下的钱用于小区的公共开支。刘某称,张某说卫生间的天花板漏水需修理,她就去找了小区业主代表吴姓老人,是吴去叫的李某。而张某称,虽然是在自家的卫生间出的事,其实是楼上孙某的下水道沉水弯漏水导致,而且李某不是自己叫来的,所以他的死亡与自家无关。楼上孙某则说自己曾找人来看过,漏水的下水道不属于自己该修的范围,所以也就没管,至于李某是如何来的,又是如何出事的,自己一概不知。叫李某来维修的吴姓老人则避而不谈这件事。许多业主认为,李某维修的是孙某家的卫生间下水道沉水弯,责任应该由孙某承担。李某家属则认为,刘某是替小区全体业主行使职能,他叫李某是为小区利益,因此李某死亡的责任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维修的下水道是孙某的下水道沉水弯专用管道,该业主是受益人,为此一审判决其赔偿李家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2008年11月,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由于该案责任不明,牵涉众多,加上案情复杂,经由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对本案指令再审,涪陵区法院在2013年7月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近日作出新的判决:厕所下水道的沉水弯不能确定为某户专用管道,改由聚龙大厦79家业主(开庭后涉事业主发生变更,由73家变更为79家)共同赔偿约311611元,各业主约赔偿3944元。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帅认为,小区最好还是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或者找来的维修人员出事,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则应承担责任。(唐中明 沈义)